动漫作品《熊出没》,自从2012年在央视少儿频道等200多个国内专业少儿频道开播以来,就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深受观众喜爱。“光头强”“熊大”“熊二”等《熊出没》中的动漫形象,也成为广受小朋友欢迎的动漫明星。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C公司在蛋糕模型中擅自使用《熊出没》动漫卡通形象饰品摆件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4万元。
(左图为涉案作品,右图为被诉侵权摆件)
原创动漫形象受保护
通常而言,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熊大”“熊二”“光头强”等《熊出没》中的动漫明星形象,均属于美术作品,《熊出没》原创动漫的出品方也已就前述动漫形象取得美术作品著作权。如果蛋糕模型上用于装饰的卡通玩偶与 “熊大”“熊二”“光头强”等美术作品在整体形象、服饰造型、体态特征、色彩组合、线条勾画等方面均基本相同,则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对美术作品的抄袭模仿,是侵权行为。
网购卡通摆件应审查
C公司在上诉时,认为被诉侵权摆件系其从淘宝网购买,具有合法来源,且其没有侵权故意,亦无能力制造、生产或批量销售,故请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予以改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熊大”“熊二”“光头强”等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C公司应当意识到淘宝网上销售的“熊出没”相关摆件存在侵权可能,却未对淘宝卖家有无授权资质进行审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不能免除其经济损失赔偿的责任。
赔偿金额酌情定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予以赔偿。当前述三者均难以计算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鉴于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类型、授权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维权支出的合理性等因素后,依法酌情确定了判赔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金额。
编写: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
图片:上海知产法院微信公众号、百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