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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的画能否随便用?丨《著作权法》一起学(二)

时间:2021年12月09日  来源: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  作者:

 

202011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著作权法》强化了对著作权的保护,着力解决权利人维权难题,为维护文艺组织和文艺工作者的著作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著作权法》审议通过一周年之际,我们开设“《著作权法》一起学”专栏,解读修法亮点,解答维权咨询,以回应业界关切,帮助广大文艺组织和文艺工作者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助力版权保护,促进文艺繁荣。今日推出第二期。

 

画家张某的国画被某美术馆购买收藏,美术馆想与其他公司合作将该国画制作成明信片并公开发行售卖,请问此事是否需要征得画家张某的同意?

 

答:张某创作的国画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按照法律规定,美术馆购买收藏后,就成为画作的所有权人,有权将作品进行展览。不过由于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该画除原件展览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都属于画家张某所有,美术馆要把画作制作成明信片,必须取得著作权人张某的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

 

以案学法

 

某博物馆将收藏的油画《开国大典》作为底片,与工艺品公司合作发行《开国大典》金箔画,后被油画作者的继承人起诉。法院认为,博物馆作为美术作品的物权所有者,依照法律规定仅享有该作品的展览权,但该油画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仍应由著作权人享有。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博物馆无权以著作权人的身份授权他人使用其收藏的作品。博物馆在明知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工艺品公司提供油画《开国大典》的底片用于制作成金箔画并参与发行,该行为侵害了油画《开国大典》的著作权人的继承人依法对该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