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媒体报道,主旋律电影《长津湖》上映30天,票房已超53.79亿元,观众也好评如潮,取得了口碑票房双丰收。不过,伴随《长津湖》热映而来的除了荣誉,还有侵权风波。网名为“导演郝平”的人近期发布视频,称电影《长津湖》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并晒出了印有“长津湖”文字的商标注册证和作品名为《冰雪长津湖》故事大纲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虽然多位法律专家已公开表示电影《长津湖》不存在侵权行为,但这起风波也给广大影视创作者提了个醒:影视作品创作,要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
拍摄细节要注意 道具可能也侵权
电影是一门综合性艺术,包括剧本、音乐、服装、道具等诸多要素。无论是在影片中使用音乐片段,还是将他人摄影图片用于海报宣传,都应当从合法渠道获取授权并保证授权链条的完整性。在道具设计、场景布置等细微方面也需要多加注意,一个小道具也可能引发纠纷。此前因部分剧集道具名片中含有“食荤者”图形,其中“食”字与朱某此前发表的美术作品近似,并在电视剧剧集中以特写镜头的方式多次清晰呈现,电视剧《都挺好》的出品方被设计师朱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都挺好》出品方构成侵犯,判决停止继续使用涉案道具、赔偿朱某的经济损失等。
改编不能太任性 天马行空不可取
随着网络文学的快速发展,当前不少影视作品由网络畅销小说改编而来。值得注意的是,将他人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除了事先取得合法授权外,改编过程中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太随意。在轰动一时的电影《九层妖塔》改编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尽管电影出品方已取得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电影改编权和摄制权,但是电影部分情节的改动是对小说核心表达要素的大幅度改动,超出了必要限度,导致小说作者在原作品中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被曲解,构成了对小说的歪曲、篡改,侵犯了小说作者天下霸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判决电影出品方停止发行播放涉案电影,向小说作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真事翻拍需谨慎 艺术创作亦有度
艺术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在以历史人物或真实事件为原型进行影视作品创作时,创作者可以根据艺术表达的需要进行文艺创作,但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在涉及电影《霍元甲》的案件中,法院明确影片在故事情节的虚构方面尽管不具有违法性,但在个别情节处理上确实难称妥当,制作单位并未对霍氏后人的情感利益予以适当的关照,法院予以指出并要求影片制作方引以为戒。由此可见,在影视作品的艺术创作中,还需兼顾历史人物后人和真实事件当事人或家属的合理情感利益,并尽可能地避免给其造成不良影响,不能因文艺创作自由而完全忽视原型人物本人或其家属及后人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