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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靠心血,原创受保护——全国首例杂技作品侵权案尘埃落定

时间:2022年01月07日  来源: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  作者:

2018年,中国杂技团《俏花旦-集体空竹》荣获第十二届布达佩斯国际马戏节金奖

 

中国杂技团的杂技《俏花旦-集体空竹》,把空竹技巧的呈现与戏曲程式化表演形式巧妙结合,成就了一部具有中国气派的艺术精品,征服了国内外观众,曾多次获奖。中国杂技团具有强烈的版权意识,在《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创作完成后及时进行了版权登记。2010年,该节目荣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作品奖/创作奖。

 

案情简介

2017年,腾讯视频网站播放了许昌某电视台举办的2017年春节联欢晚会,中国杂技团认为其中的杂技节目《俏花旦》与该团享有著作权的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高度相似,侵犯了其相关著作权益,将腾讯公司、电视台以及表演单位张硕杂技团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作为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该案自2018年第一次庭审起就广受业界关注。2021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张硕杂技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78239元,在近3万字的判决书中,法官对杂技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说明,对杂技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

裁判要旨

 

一、杂技作品保护什么?

动作编排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杂技作品以动作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过具体动作展现,但杂技作品并不保护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护特定的单个动作,而是保护连贯动作的编排设计,其载体类似于舞蹈作品中的舞谱。特定门类的杂技技艺,例如本案中的“抖空竹”,根据基础动作可以形成多个组合动作,创作者在动作的选择、编排上存在较大的个性化空间。

 

二、杂技动作的编排设计一定受保护?

有独创性才可以

杂技作品所保护的动作的编排设计应当具备艺术性,符合独创性要求。如果仅仅是公有领域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重复,则不符合独创性要求,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国杂技团的《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在诸多“抖空竹”动作中额外融入了包含我国传统戏曲元素、舞蹈元素的动作乃至表情设计,在具体走位、连续动作的衔接和编排上亦存在个性化安排,使得相应连贯动作在展示高超身体技巧的同时传递着艺术美感。节目的形体动作编排设计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属于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杂技作品。

2013年,中国杂技团《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荣获第三十七届蒙特卡洛国际马戏节“金小丑”奖

 

三、配乐、服装和舞美如何保护?

单独保护

杂技作品在实际表演过程中,往往在动作之外加入配乐,表演者身着专门服装并有相应舞台美术设计。但立法已明确限定杂技作品系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其并非如视听作品,属于可以涵盖音乐、美术作品等予以整体保护的复合型作品。因此,即便上述配乐构成音乐作品,服装、舞美设计构成美术作品,其仍不属于杂技作品的组成部分,不能将之纳入杂技作品的内容予以保护,而应作为不同类型作品分别独立保护。

 

四、两个节目时长不一,动作并不完全相同,是否侵权?

法院认为,并非对原作不经裁剪的原样照搬方构成抄袭,在表演权侵权认定中,如认定未经许可表演的内容与权利作品的部分相对完整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人存在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且排除其系独立创作后,同样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张硕杂技团表演的《俏花旦》在开场部分的走位、动作衔接安排,以及多次出现的标志性集体动作等动作的编排设计,与中国杂技团《俏花旦-集体空竹》相应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上述内容属于《俏花旦-集体空竹》独创性表达的部分,构成侵权。

 

  中国杂技团的杂技《俏花旦-集体空竹》,把空竹技巧的呈现与戏曲程式化表演形式巧妙结合,成就了一部具有中国气派的艺术精品,征服了国内外观众,曾多次获奖。中国杂技团具有强烈的版权意识,在《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创作完成后及时进行了版权登记。2010年,该节目荣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作品奖/创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