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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依法维护民间文艺表演者的权利/万建中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

 

 

民间鼓舞鼓乐《山南鼓舞》

民间文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文艺,它存活于现实生活当中。记录下来的书面、影像及声音文本不可能是民间文艺的最初样式,因为它已流传了很长时间;也不可能是最后的样式,因为它还会继续展演下去。

民间文艺采录者的署名,仅仅是对所记录文本,包括影像、录音及文字等作品拥有版权,而这些作品并不是真正的民间文艺。更确切地说,这些作品充其量仅仅是对民间文艺(表演)的再写和复制,任何再写和复制都是带有主观色彩和立场的,而不是民间文艺本身。

民间文艺是一个地区广大民众所有的财富,是群体创作的,它既不署某个创造者的名字,也不为某个作家所私有,民众既是创造者、修改者,又是传播者、演唱者和听众。只有民间文艺的表演者、呈现者、实施者以及经历者即当地人才拥有其版权和所有权。在以前,这种权益对他们没有什么益处,因为他们不能限制别人对他们的录音、摄像和记录。而且,民众在表演和传播民间文艺时,大多数情况下是在经历一种独特的具有美感的生活,一般不会意识到自己在从事文艺活动。民间文艺在相当程度上就是民间生活,民间生活本身是开放的,不会拒绝局外人的参与、观察和采录。当然,有时民间文艺的表演者可以收取采录者一些费用,但这只能被当作一种劳务费,与民间文艺表演者的权益没有关系。

我国加入《北京条约》 ,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广大民间文艺表演者的权益没有保障的窘境。尽管民间文艺是传统的,没有创作者和署名权,但民间文艺的表演者是具体的,有名有姓,他们所秉承的民间文艺传统和所有的付出理应得到回报。表演者的表演专利、其录像发行权、复制权及其他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明确,从根本上肯定了广大民间文艺表演者和拥有者的崇高地位;承认民间文艺表演者的合法权益,是对民间文艺本身的尊重和礼赞,具有本质性的意义。故而对于民间文艺而言,《北京条约》是对以往相关法规的超越。此条约的履行和实施,旨在归还和维护广大民间文艺表演者应有的权利,必将大大激发广大民众传承和弘扬民间文艺传统的热忱,推动民间文艺可持续发展。

(作者:万建中,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民间文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文联全委会委员、中国民协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