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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绍玉:戏曲版权保护要合理界定传统资源共享和艺术创新之间的关系

时间:2013年04月22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

  作为国家一级作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戏曲音乐家,朱绍玉的作品包括大型京剧交响剧诗《梅兰芳》、京剧连台本戏《宰相刘罗锅》、京剧藏戏《文成公主》、大型新编京剧《赤壁》《图兰朵》《袁崇焕》《下鲁城》《党的女儿》《夏王悲歌》《大地铭记》等,在他创作的百余部作品中,多部作品分别荣获“文华作曲”奖、“五个一工程”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等国家级大奖,被誉为走在京剧前沿的金牌作曲家。

  朱绍玉谈到戏剧侵权时说,戏班有一句老话:“这是偷我的。”比如我创作新的曲谱唱腔,是过去没有的,别人把我的用了,那就是“偷我的”。所谓偷了谁的,现在讲就是侵权。过去戏曲界的版权保护意识非常差,有一种看法是认为,有人用了我的作品那是看得起我,并不觉得是侵了自己的权。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大量的戏曲院团在市场中不断摸爬滚打,行业内对著作权的保护也日渐重视。朱绍玉认为,戏曲创作凝结了作者的心血与多年的积淀,即使现在有“衰落”的趋势,也不能因此而放弃了对著作权的保护,相反,对此应该更加重视。只有这样,才会有更多脍炙人口的剧目出现,戏曲才能够重新焕发生机。

  朱绍玉介绍到,与其他艺术门类一样,戏曲也有着许多独有的特点,而这些特点也往往成为其著作权保护的难点。

  戏曲版权保护的难点一:

  旧里有新,新里有旧

  旧里有新,新里有旧,也就是梅兰芳先生说的“移步不换形”。传统戏曲历经数百年发展,严格地讲,它有一系列成套的唱腔、乐曲,但这些唱腔、乐曲要么很难找到版权人,要么就是已进入公有领域,谁都可以使用。而现代戏曲很多来自改编,改编的基础就是已有的戏曲资源。比如我把一部作品创作出来了,虽然很独特,但其实也是从京戏的传统唱腔中脱胎而来的。这种情况下,当别人原封不动地用我这个作品,能否算作侵权?我能否维权?这是多年来困扰戏曲界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戏曲版权保护的难点二:

  创新占多大比例才称之为新的作品

  朱绍玉说,每个剧种都有传统的曲牌,根据这些曲牌可以创作、发展,创作的量有多大才可以算是新的作品?这个问题是值得探讨的。曲牌与歌曲不一样,有其特殊性。比如说将原曲牌的元素经过部分创新发展成了一首曲子,付出了巨大的智力劳动,也确实进行了重新创作,这在戏曲行内理解当然就应该是新作品。但是约定俗成和法律规范不能等同。这个作品虽然创新了很多东西,但主要的旋律几乎没改,人们听的还是原调的味儿,在法律上看是否算作新的创作还是一个问题。也就是说,行内认为是新作品的,还需要从法律层面界定创新部分占多大比例才可称之为新的作品。

  戏曲版权保护的难点三:

  唱腔的保护

  唱腔是戏曲的重要元素之一。在任何剧种当中,唱腔一般不能脱离传统。朱绍玉介绍道:比如我写的一出戏,如果里面的音乐是在京剧里面从来没有过的重新创作的作品,就唱腔来讲,这种情况就不允许了,因为如果唱腔在京剧里面从来没有过,那就不是京剧了。这样的创新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还有待戏曲界与法律界更加深入的探讨。

  据朱绍玉了解,这么多年在京剧的行当里还没有看到你偷我的东西后我和你打官司的现象。结合上面谈到的问题,他认为,一方面是源于戏曲本身有很多传统的东西是必须遵守和传承的,否则戏曲就会“变味”;而另一方面,戏曲的传统要素如曲牌、唱腔等在现行著作权保护体系中的定位还十分模糊,也缺乏严格、细化的界定,缺乏专业的评判体系,缺乏系统的法律。

  朱绍玉认为,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的成立非常有必要,也很及时,让很多像他一样的艺术家在维权与法律咨询方面有了坚强的后盾。

  现今戏曲行业面对的困惑,是传承与创新之间的纠葛,但暴露出的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机制有待完善。朱绍玉建议权保部在加大对艺术家的支持和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的同时,也要推动建立符合艺术门类特点的界定机构,完善维权机制。同时,他也呼吁全社会都能够关心戏曲、欣赏戏曲,共同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贡献力量。


(编辑:孙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