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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系列(二十一)

时间:2020年12月08日  来源: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  作者:

 

20205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该部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为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陆续推出学习《民法典》系列,摘录与广大文艺工作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供大家学习阅读,引导文艺工作者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今日推出第二十一期。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  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  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  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