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强:修改法律不是为了好看,而是为了解决问题
4月10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召开研讨会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展开热烈讨论,会上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对草案的形成做出详细介绍。
关于此次修订过程: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网上公开,一部法律的修订,第一时间在网上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在我国尚属首次,公布以来已就此产生了8.4万条微博意见。《著作权法》涉及不同的利益主体,有意见是正常的,我们修改《著作权法》不是为了一有意见就出来“灭火”。大家发表的意见我们会消化,第一轮征求意见将在4月30日结束,4月下旬法规司希望在网上与网民有一个互动,不是做出解释,而是进行讨论,希望对于完善草案起到积极作用。
《著作权法》从1990年9月1日公布至今已经修改过两次。两次修改都有特殊背景,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改,是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需求;2010年2月9日的第二次修订,是缘于和美国的一起官司,我们履行世贸裁决的承诺,修订了现行《著作权法》第四条的第一款。这两次修订都是被动修订、局部修订。《著作权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加入国际公约组织、数字网络技术尚不发达的背景下制定的,30年来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科学技术发展,这部法律在适应现实的需要上出现了问题,需要及时调整,有识之士多年在两会提案中请求修改这部法律。最终,《著作权法》的修订在去年启动。
关于修订思路:
修法的基本思路概括为坚持一个理念、遵循三个原则、追求三个目标。
坚持一个理念即:集思广益、解决问题。集思广益就是秉承公开透明的态度,充分听取社会意见;解决问题是指,立法不是搞学术研究,是要针对中国当下在版权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给出解决方案。我们从去年7月13日起就向社会公开发出邀请,征求修改《著作权法》的意见,8月收到100多个单位、个人的200多条意见,与此同时委托全国6个知名知识产权学术机构来起草专家建议稿。
三个原则是:一、独立性原则。立足中国国情,结合中国实际,反映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问题。二、平衡性原则。《著作权法》是调节权利人、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权利的法律,也是调节作品创作、传播、使用整个循环链条上的利益关系,它必须从不同维度维护不同的利益主体。权利人的权利只有在运用中才能实现,运用是把潜在的智力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促进产业的发展,创造社会财富。三、国际性原则。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跨空间的使用需要国际间合作,国际间已形成了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们作为国际公约组织的一员,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基本约定,并在我们的法律中有所体现。
三个目标是:一、高效率。两次修法中间隔了10年,这次修法不能再等10年,因为社会等待不起。二、高质量。修改这个法律不是为了好看,而是为了真正解决问题。三、高水平。法律的修订要有前瞻性,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要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贡献我们自己的力量。
关于此次修订草案对权利内容的扩充:
在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尊重科研机构的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修改草案将《著作权法》原来的6章61条改为现在的8章88条,体例逻辑更清晰、内容更充实。我们遵循的基本修法方针是:一、把原来《著作权法》的5个配套行政法规、带有规律性和一般性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二、将20多年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总结的成功经验纳入进来。三、我们的《著作权法》有和国际公约不一致的地方,根据现行的国际公约做出明确规定。四、增添20多年在著作权的相关实践之中,社会各界有基本共识的内容。这还只是初稿,特点是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得到充分的扩展。以摄影作品为例,保护期由原来的50年改为创作者有生之年之后50年,增加追续权(即当作品进入流通领域并多次产生价值时,每一次都将以一定比例付给艺术家分成),艺术家的追续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这是为制约拍卖行对创作者权利的获取。把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划分开来,因为后者的艺术性远远低于前者。对权利人来讲,这是很受益的草案,还对表演者增加了出租权,广播组织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唱片增加了表演和播放的付酬权。这些都是对权利内容进行整合,对权利项目进行扩张。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