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鑫良:尊重名人名誉权 名人自重名誉权
原标题:尊重名人名誉权 名人自重名誉权——从我代理的几个案件看名人名誉权 □陶鑫良
名人也是公民,当然享有每一位公民都依法拥有的名誉权。但是,名人因为是名人,一方面势所必然因其吸引眼球的知名效应,引发更多的社会关注尤其是媒体追踪;另一方面因知名效应一般也会给名人带来常人所不具有的竞争优势与经济权益,名利双收。可以说名人的名誉权及其附加利益,与公众的知情权及其社会评论,往往如影随形,相辅相成。下面通过我代理和经历的几个案子,浅谈一些对名人名誉权的看法。
社会对名人名誉权的普遍观点
鉴于权利应当与义务对等,荣誉应当与责任匹配,社会通常认为名人既同样享有每一位公民都享有的名誉权,但也应当合理“克减”;名人在面对关于自己的社会评价与舆论影响时,应当较之其他人更为豁达和宽容。因此,当前无论司法裁判,还是行政管理,在评判与处理是否侵犯了名人之名誉权纠纷时,都比对普通公民名誉权纠纷更为严格和高标准。但是,名人对名誉权保持合理“克减”,并不代表允许肆意编造与传播不利于名人的虚假事实,以及在虚假事实基础上对名人妄加评论和随意贬损,这样的行为同样可能涉嫌侵犯名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名人也保有主张与维护自己名誉权的“国民待遇”,所以,我们应当尊重所有公民的名誉权,当然包括尊重名人的名誉权。
通过韩寒两案,看侵犯名人名誉权行为的界定
以我经历的韩寒遇到的两件事情为例,或可管中窥豹,对侵犯名人名誉权行为的界定有一个更准确的认识。第一件事是当年北京仲裁委在北京H公司与韩寒的著作权合同纠纷仲裁案中曾认定韩寒违约,裁决韩寒赔付H公司41万元。后H公司向上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时间网上网下,报道纷纷,“韩寒违约被裁赔付41万元,韩寒拒付对方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消息不胫而走,似乎真是韩寒先违约,后拒付,既无理,又违法。后来韩寒向法院提出了“不予执行”获准申请。上海法院经认真核实和审查后裁定:韩寒并未违约,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裁定不予执行。有人说在前那些报道侵犯了韩寒的名誉权。愚见以为,在法律上相关媒体的这些报道是基于当时存在的错误仲裁裁决,所以应无侵犯韩寒名誉权之嫌。
第二件事是多年前有一些记者报道了所谓韩寒携带仿真手枪在广州机场登机被截时“一开始有点不以为然”,高喊“我是韩寒”等不实新闻。事实是韩寒那天至浦东机场途中接到了一位粉丝临时所赠而未及拆封的一份礼物。在机场安检时发现该礼物为一玩具仿真手枪,故当即按机场工作人员指导予以放弃后顺利登机,全过程韩寒几乎未发一言,更没有任何怨言或者不满举动。但是一些记者未经任何证实就想当然地抢发了上述虚假报道与评论。更有甚者,出现了根本没有发生过的 “当安检人员将其扣下时,韩寒高声喊着自己的名字,‘我是韩寒!’”之类无中生有的描述及冷嘲热讽。通过网络与平面媒体广泛转载和传播,这已严重影响到韩寒的社会声誉和公众形象。而从法律的视角看,也已涉嫌侵犯了韩寒的名誉权。因为尽管名人应有更大的社会责任感和舆论宽容度,但是法律同样既不允许肆意编造与传播不利于公众人物的无中生有之虚假事实,更不允许在虚假事实基础上对公众人物妄加评论和贬损,否则,就很可能构成侮辱、诽谤行为,涉嫌侵犯名誉权。后来,相关报纸及记者就此事向韩寒道歉。
从季羡林评论文章一案,看文艺批评中的名誉权侵权界定
就文艺界而言,文艺批评是主要的文艺活动。在文艺批评中因立场、观点不同长期存在一些争议和矛盾,甚至出现名人对簿公堂的情况。对于文艺家而言,一定要对文艺批评行为加以冷静区分,存在诽谤中伤的言行,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而对于他人的一些不同观点和论述,不应意气用事,一概认为是对自己名誉的侵害。
譬如当年我曾经代理季羡林先生打过一场名誉权官司,是一场小名人告大名人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案。原告是常州被称为“天下第一字痴”的李先生。此案缘起1996年李先生阅读了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季羡林自传》,认为其中有20多处错别字,其指称季老误将“做客”错成“作客”,错将“优哉游哉”误成“悠哉游哉”,误将“矇眬”错成“朦胧”等。李先生因此致信季老。季老收到该信后很重视,当即提毫给李先生回信,用毛笔密密麻麻写满了数张信笺。季老一方面对李先生的精神表示赞赏和尊敬;另一方面也与李先生商榷和交流,季老认为从长期看,语言和文字总是在变化的。
恰好,当时季老经常应邀在《新民晚报》夜光杯副刊发表文章,故在1997年就此问题在该刊写了一篇《语言与文字》的千字文。季老在文中强调:“从长期来看,比如说二三百年,或者更长的时间,语言和文字都必须变化,这是完全可以肯定的。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除非你把语言和文字都搞成化石。”文章也谈到了李先生:“最近我收到一位某(我不知道他是老中青,姑以某代之)学者的来信。他是个有心人,一个有志之士,想努力保持汉语的规范化,是一位值得尊敬的人。但是,他有点‘食今不化’,不了解语言和文字都不会停滞不变的道理,想使我们今天的规范化字永垂不朽,变成化石。”季老还举例阐明:比如在今天的汉语词典上,“矇眬”和“朦胧”确实分列为两个词儿,前者的解释是“快要睡着或刚醒时,两眼半开半闭,看东西模糊的样子”。对后者的解释是“月光不明,不清楚,模糊”。其实基本的含义就是“模糊”。如果说“矇眬”与眼有关,而“朦胧”与月色有关,那么,对一个瞎子来说,他既无“矇眬”,又无“朦胧”。如果他写文章(当然是用盲文),他应该用哪一个词儿呢?鲁迅先生的《三闲集》中有一篇文章《醉眼中的朦胧》,这确与眼睛有关,然而他却写作“朦胧”,而非“矇眬”。根据我的印象,“矇眬”这两个字,现在很少有人用,它几乎成为汉语词汇中的盲肠。这位学者硬要勉强区分,“可怜无补费精神”。同时季老随笔也指出了李先生来信中的“不孝之孙”溯源应为“不孝子孙”。
李先生看到该文后,误认为季老是在“用报纸诋毁我,宣布我为食今不化”,指责季老蛮不讲理,专横跋扈,一怒之下于1999年2月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状告季老和上海文新报业集团共同侵犯了其名誉权。此案由我担任季老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季老的委托后,不敢掉以轻心,开庭前夜以继日,庭上全神贯注,惟恐百密一疏。法院一审判决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季老《语言与文字》一文属于正常的文艺批评和学术探讨,只是提出了不同于李先生的观点,但不存在中伤诋毁,不构成对李先生名誉权的侵害。李先生没有再提起上诉。季老拿到胜诉的判决书很高兴,一高兴就签名送了我好几本他的著作,这就成为了我最珍爱的藏书之一。
(作者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