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空”肖像权之争暴露法律空白
电视剧《西游记》首播近30年后,剧中孙悟空的扮演者六小龄童(章金莱)和出品网络游戏“西游记”的公司对簿公堂,认为网游公司擅自使用了其扮演的孙悟空形象,索赔100万元。5月6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二审此案,暂未作出判决。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演员对其塑造的形象享有何种权利,以及能否扩大解释肖像,把艺术形象也纳入到肖像权的保护范围。章金莱认为,自己对其扮演的孙悟空形象享有肖像权,网游公司肆意使用就侵犯了其肖像权。游戏公司辩称,章金莱所塑造的孙悟空像一只猴子,不是他本人。此前本案一审法院也认为,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网游使用孙悟空形象不构成侵权。
笔者认为,此案暴露出关于肖像权的一些法律空白,需要尽快补上,但是,首先应承认,演员对自己塑造的艺术形象应该享有肖像权。不然,商家可能会滥用影视剧中的艺术形象牟利。早在10年前,表演艺术家蓝天野状告北京某饭店,擅自使用他在电影《茶馆》中塑造的“秦二爷”形象做广告,一时间众说纷纭,最终法槌“敲明”权利,蓝天野胜诉获赔。
时至今日,法律上定义的肖像权,仍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而不能延及演员演绎的艺术形象。不是演员生活照,肖像权就不受保护,这显然有些不合法理,也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要知道,很多艺术形象经电视剧传播后,已广为人知,很有可能带来相应的收益。
其次,是否侵犯肖像权,除了要看是否用于商业用途获取利益,还要看演员塑造的艺术形象是否具有本人肖像的可识别性。换言之,公众能否从艺术形象中看出演员本人的外部形象和神态,根本看不出则不能主张演员的肖像权,看得出,即使扮演的是神话人物,也应该存在演员的肖像权问题。
具体到六小龄童状告网游公司一案,笔者以为,此前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章金莱的诉讼请求,无疑是正确的。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已属于高度化装后的戏装孙悟空,与本人形象完全割裂,具有可替代性,已不能与具有唯一性的本人肖像等同。化装成分越大,公民形态和神态真实表现程度则越小,判定为肖像侵权的依据就越不足。
从蓝天野、六小龄童等演员的肖像权之争来看,影视作品中的艺术形象是否享有肖像权,再也不能处于见仁见智的讨论阶段了,这个法律盲点应当尽快补上,以保护演员权益,引导社会价值取向。
(编辑:单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