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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维权仅按国家标准赔偿就是鼓励侵权”

时间:2014年04月30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金涛

  维权成本高、时间长,但所获赔偿少,让不少作家头疼。有专家认为——

  “仅按国家标准赔偿就是鼓励侵权”  

  马爱农诉中国妇女出版社抄袭译著《绿山墙的安妮》达97 %;马爱农诉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署名“马爱侬”的涉及5种语言的13种图书涉嫌不正当竞争;毕飞宇和人民文学出版社诉编剧陈枰、西苑出版社出版剧本长篇小说《推拿》侵权——这三个近一年来广受社会关注的维权案件,虽然最终都获得法院支持,但较高的维权成本与相对低的侵权赔偿并不能令作家与出版社方面满意。在4月23日世界读书日与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与这三个案件密切相关的人民文学出版社联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京举办了研讨会,就作家如何更加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展开讨论。

  据记者了解, 《绿山墙的安妮》一案,法院判决赔偿马爱农经济损失2 . 5万元,但除去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马爱农实际所得赔偿不足1万元。而在《推拿》一案中,作家毕飞宇仅获得5万元的经济赔偿。据人民文学出版社办公室主任宋强介绍,毕飞宇《推拿》遭侵权,与叶兆言《马文的战争》遭侵权情况一样,而法院最终判罚侵权作者向叶兆言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侵权出版社向叶兆言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侵权版《马文的战争》码洋是侵权版《推拿》码洋的2 . 36倍,但判罚却是后者的6 . 6倍。两者判罚标准悬殊。 ”

  “如果仅仅按照国家赔偿的标准来判,我的观点,这就是鼓励侵权盗版。 ”此次研讨会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的这一说法出乎不少人意料。

  为什么这样说?王自强给大家举了一个例子。比如现在的稿酬是千字30元到100元,这是1999年制定的标准,目前正在调整,版权司起草的新标准是千字100元到300元,涨了三倍,但实际不是提高标准,而是适应物价上涨。不过无论新旧标准,如果侵权会出现什么情况?假设有人找韩寒谈稿酬,韩寒的文章千字2000元到3000元,打个折扣也要1000元。通过正规途径获得版权,千字至少支付千元。但是如果盗版,不仅省去了找作者谈稿酬的麻烦,而且一旦打了官司,按标准最高也就赔300元。

  维权成本高、时间长,所获赔偿少,侵权现象屡禁不止,对于这种现状,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建红深有同感。在他接触过的著作权案件中,有不少是影视剧方面的。孙建红说,近年来我国在治理网络影视剧侵权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影视剧的网络传播价值越来越高,少则几十万元一集,多则上百万元一集。现在一个连续剧大概三四十集,仅信息网络授权就能达到上千万元,甚至更高。也就是说,网站合法播出一个剧可能要支付上千万元的版权费,但是只要这边一播出,就有非法视频网站传播。如果打官司,差不多得一年时间才能完成一个诉讼流程,最终还不见得有赔偿,或者只是无关痛痒的“仨瓜俩枣” ,根本无法起到有效打击侵权的效果。

  在专家看来,著作权侵权问题千万不能用所谓的标准,而是要看使用对象产生的是什么效果。有形财产比如小米手机1999元,不管谁去侵权,按照商品价值赔偿,没有任何问题。但是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价值却不是恒定的。比如作家有一个作品,侵权主体不一样,差别就会非常大。如果是张三用,既没影响力,也没有市场,也许一分钱不赚,只是对作家构成了伤害;但如果由百度、腾讯使用,产生的影响和利益可能就大不一样了。所以知识产权案件用一个恒定的赔偿标准是不科学的。

  怎么解决?专家认为,作品被人盗版只要做一个证明——权利人作品使用时的最高收益是什么,就按照这个标准赔付。现在的问题是永远在做举证,永远走不出举证误区。

  当下,我国正在进行《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并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为什么要修法?王自强指出有两个重要原因:一是现行《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5年来存在两个突出矛盾,即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在逐渐增强,但法律救济制度跟不上,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这是修法需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第二,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也是文化基本资源,产业界包括出版单位对著作权资源的获批和运用已经高度重视,但是著作权的授权交易机制跟不上。著作权保护有两个目的,一是鼓励创作,二是保护创作促进传播。但现在权利人的权利和传播者的正当利益都得不到保护,这是现行法存在的核心问题。王自强表示,这些问题不解决,仅仅讨论个案问题都会茫然。(记者 金涛)

(编辑:李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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