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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培艺:文艺维权从我做起

时间:2013年04月22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

  由培艺艺术基金打造的古典舞集《神色》专场刚刚在国家大剧院成功演出,中国文联权保干部带着记者来到培艺艺术基金充满艺术气息的办公地,印刷精美的舞蹈宣传画册引起了我们的注意,画册中不仅艺术地再现了表演的精彩场景,而且详细标注了每一个节目中编导、表演者、音乐等主要参演人员的名字,以影像为主的画册配上这么多格式化的文字看似有些多余,但这背后却体现了作为舞蹈主创的沈培艺对每一位参创参演人员权益的尊重。

  作品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样珍贵

  舞蹈家沈培艺毕业于北京舞蹈学院,具有全面的舞蹈艺术专业理论知识和出色的表演技艺,创作并表演了许多优秀的舞蹈作品。

  1993年,她推出了自编自导自演的古典舞作品《俪人行》,作品中设计了一个古代女子的形象,“在《西出阳关》的音乐中,一个古代女子一身白衣,齐腰的长发绾在身后,迤逦拖着一袭长长的裙摆,手举一把纸伞,缓缓起舞。作品着力表现女性对于青春、生命的细腻体验,在舒缓的动作韵味里传达出一种穿行于历史时空的思考。”这个典型人物的造型,在之前的中国舞蹈作品中从没出现过。《俪人行》首演后,获得了观众和舞蹈界的一致好评。不久之后的一天,她偶然在电视上看到一台大型晚会所演出的舞蹈作品,虽然名字不同,也有了群舞的烘托,但是其中领舞的舞蹈形象与《俪人行》中女子的形象如出一辙,同样绾着长发,同样一袭白色长衣,同样举着伞,同样的动作风格,而它的主题也与西出阳关有关,这些都让她感到气愤,“作品就像是自己的孩子般珍贵,倾注了心血和才华,一旦被侵权或剽窃,真的是让人很痛心。”也正是从那时起,沈培艺走上了维权的道路。

  维权要艺术家自身带头,既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自觉做到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伴随着维权的历程,沈培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也逐渐提高。一方面,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通过专业团队为其创作保驾护航,即组织法律顾问、摄像师、书记员等专业人员,对作品的创作、编排过程进行全面记录,建立档案,为维权提供初步证明;另一方面,深受侵权所困的沈培艺也特别注意保护他人作品的相关权益。舞蹈是一门集合了音乐、舞美等综合性的艺术表现形式。“好的舞蹈离不开优秀的配乐,《梦里落花》这部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我请音乐总监关峡老师对所有的配乐从艺术和著作权两个方面进行审定,涉及到其他艺术家版权的,我们一定先要取得对方的授权,合法使用。”沈培艺谈到,“尽管可能在有的人看来是件小事而无视,但我不会这样做,一个艺术家的良知不允许我这样做。我如此做就是要表明我的一种态度,一种在艺术创作过程中各自角色的认定和保护,一种对艺术创作者辛勤劳动的承认和尊重。”正是凭借这样的职业操守与艺术追求,沈培艺和她的培艺艺术基金团队才会赢得业界更多艺术家的认可,很多艺术家和艺术工作者甚至是无偿为她们的作品作义工,支持推出更多优秀的舞蹈作品。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签订,让我们看到了更多希望

  沈培艺在执著于艺术创作的同时,也在密切关注着我国著作权及其相关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进程。她谈到,作为一个以舞台表演为主要艺术表现形式的艺术门类,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舞蹈演员表演权及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还不够完善,但是,随着《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缔结,首次向已经经过表演者同意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上的表演提供保护,有助于避免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被未经许可地使用,更全面地维护表演者的利益。“《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签订让我们看到了希望,现在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也成立了,相信在中国文联权保部及相关机构的推动下,随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以及更多国内相关法律的完善或推出,在包括著作权人、表演者在内的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国对于舞蹈艺术等表演者著作权的保护一定会越来越好。”


(编辑:孙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