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帐号: 密码:
English日本語简体繁体

美术作品委托创作订立合同很重要

时间:2011年05月27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云菲

  相比一般的作品而言,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更为复杂,也更易引起纠纷。与其他类型的作品一样,美术作品既可以通过作者的原始创作而产生,也可以通过委托他人创作而产生。近日,记者就美术作品委托创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律师。

  记者:委托作品是怎样产生的?其著作权归属与使用范围应该如何界定?

  岳屾山:委托作品的产生是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我国法律对于这类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首先要看委托合同如何约定,即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归哪一方所有。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未明确约定甚至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由受托方即作者享有。

  在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下,委托人则有权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该委托作品;双方未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委托作品。如某一单位为公益宣传,需要委托一位画家创作一幅宣传画,但是双方未签订委托合同,则该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画家享有,委托方仅能为其公益宣传的目的而使用这幅宣传画,而不能对该委托作品进行擅自修改、加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记者:那么具体到美术作品而言,委托创作中容易出现的权利界定的难点有哪些?

  岳屾山:对于美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给出了如下定义:“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刻、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与文字等其他类型的作品相比,美术作品具有其特殊性,这是由美术作品创作的特殊性决定的。美术作品的创作具有一次性、不可回复性,作者的灵感、个性于彼时彼地通过作者的创作一次性地凝结于其画稿或陶胚、泥胚之上,由此完成美术作品的创作并形成美术作品的原始载体,也就是美术作品原件。因其承载着作品全部的视觉信息而产生了绝对意义上的特定性,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能为任何复制品所替代,在交易市场上,美术作品原件与复制件的价格之间也存在着巨大差异。于是,美术作品原件在著作权法领域具有特殊意义,由此产生了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之间的特殊关系问题。

  通常情况下,作者既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又是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但是,在美术作品委托创作的情形下,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往往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分离。基于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创作的成果——美术作品原件归委托人所有,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则此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就发生了分离。因此,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所享有的权益或者美术作品著作权对于美术作品原件物权的限制就成了不可回避的问题。

  记者:美术作品创作完成并交给委托人后,著作权人怎样才能实现自己展览、出版等权利?

  岳屾山:依据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论与实践,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关系问题上,立法和实践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利益的保护较多,如作者的修改权不得对抗物权说;再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说明即使作者想要展览美术作品原件,也应取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许可;又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关于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的规定,以及该条例第十七条关于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生前未发表作品的发表权的规定。至于作者就作品原件所享有的权益或者著作权对于物权的限制,立法和实践中则保护较少,这点可对比法国等欧洲国家所规定的“追续权”来看。因此,为更好保护作者的利益,在进行美术作品委托创作时,一定要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得详细具体些。


(编辑: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