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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出版机构声讨当当网电子书0元促销活动

时间:2013年07月08日来源:新华网作者:

  7月4日,由中国作家出版集团、作家出版社、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中作华文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相关出版企业、作家、法律专家学者就当当网电子书“0元销售”不正当竞争事件举行了通报会。

  在今年的“世界读书日”期间,当当网发起“第七届网络书香节”活动,在未征得内容合作伙伴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数字馆中的电子书从4月17日至4月19日“全场0元”供读者免费下载三天。此举一出,立刻引发大批出版单位和作者们的强烈不满,如磨铁等一些公司与当当终止了电子书合作。

  中作华文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昱介绍了他们遭遇当当网侵权的有关情况。4月17日当当促销期间,作家出版社及旗下中作华文公司上架的887本电子书全部被 “0元”促销,其中不仅包括《好妈妈胜过好老师》这样的超级畅销书,还包括像莫言、铁凝、何建明等的名家名作,以及大批中国作协会员的作品。中国作家出版集团旗下的中作华文公司随即与当当网交涉,于第一时间明确表示该公司授权的所有电子书不参加此类活动,要求当当网立刻终止这种给出版单位和广大作家带来严重伤害的行为,并要求当当网公开道歉,对侵权作品进行赔偿,但当当网一直未给出任何合理解释。迫于无奈,中作华文公司向当当网发出律师函,准备进入法律诉讼环节。

  中作华文数字传媒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孙毅、刘政操律师表示,当当网采取的“0元”销售价格已经低于电子书的成本价格,主观上具有与其他电商竞争、排挤竞争对手,吸引自身流量获得利益的目的,客观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规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家出版社社长葛笑政表示,在得知当当网0元免费送出版社授权的电子书时,他的第一反应是不敢相信。当当网和出版单位合作近15年,是一家和出版行业共同成长起来的文化企业。当当网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电子书乃至纸书的市场秩序,挫伤了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当前新闻出版行业倡导“建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国家践行“知识产权战略”的宏观大背景下, 当当网的行为是对作者智力劳动极大不尊重和对作品价值的严重贬损,无益于我国出版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在会上,专家指出,当当网的作法,由于其零元销售,严重低于成本价格,该行为是对作者劳动和作品价值的极大不尊重,不利于文化的发展和进步,这种行为也严重挫伤了正在文化产业转型中的广大文化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主动性。

  有法律专家认为,当当网的行为是违反契约精神的不诚信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没有根据其与合作伙伴的关于市场定价的约定从事经营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党的十八大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

  与会的出版单位代表纷纷表示当当网的行为直接伤害了出版单位以及广大作家的利益,使出版单位在向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遭遇沉重打击,有可能直接影响整个文化产业转型步伐。

  有作家表示当当网零元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市场危害和对作者所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其行为无益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不利于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收益权的保护和价值体现。其次,其为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损害了包括大批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所产生的后果只能是恶性竞争,知识产权的价值得不到尊重和体现。作家出版社副总编辑、中作华文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刘方表示:“面对当当网的‘霸权’,作家社也不是没有犹豫过,但为维持产业链完整、生态圈健康,为了生存的尊严和权利,我们决定不再沉默,勇敢站出来维权。”

  参会的法律界人士和来自版权保护组织的专家也一致呼吁,希望当当网能够展现出一家出版发行领军企业、上市企业的风范,敢于正视错误并勇于改正,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文化使命。他们希望当当网能够妥善解决此事,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通报发布会各方观点摘编 

  中作华文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刘方:作者的劳动成为商人恶意竞争的牺牲品 

  当当网这一活动推出,广大作者一片哗然,对此我们也深表遗憾,当当网可以说是图书和电子书销售的先行者,其做出0元销售电子书的行为,直接伤害了出版单位以及广大作家的利益。使得作者的劳动和价值无法得到体现,更无法得到尊重,在这个过程中,作者智慧的结晶却成为商人恶意竞争的牺牲品和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噱头。这是对广大作者和出版这强力的践踏,也是对广大作者创作激情的无情扼杀,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严重挫伤正在文化产业转型中的广大文化者的创新积极性、主动性,从而有可能危害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创新能力,甚至有可能直接影响整个文化产业的转型步伐。

  作为美国的上市公司,当当网应该知道违约之后的后果,为了维护广大文化创业工作者和文化单位的权益,促进中国出版和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今天我们联合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法律界的专家,以及部分出版单位的代表,就当当网电子书0元事件向媒体进行通报,并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研讨。

  中作华文经理毕昱:当当网你让业界怎么相信你 

  当当网作为图书销售,长期以来和图书出版单位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所以当他们提出推广电子书销售平台时,得到了全国各地图书出版单位的大力支持,各家出版单位累计向他们提供了数以十万计的电子图书。当当网未经供应商出版方单位,忽然高调提出所有电子书0元免费下载,活动开始后,大批读者闻讯涌入,日夜不停下载。当当网官方统计当天流量突破500万人次,据4月17日当天,当当网销售额已经达到平日的两倍。此事中作方公司887本全部被当当网0元促销,随后我们陆续收到了作者的投诉。

  当当网你让业界怎么相信你,电商不顾作者的利益,带来了巨大的伤害。直接侵害出版单位合作者的权益,其行为没有遵守契约精神所确立的诚信守信的原则,同时还扰乱了市场的经济秩序。

  2012年,当当网电子平台上线不久,该各出版单位提供的大量电子书内容,当当网电子书部门道歉认错,承诺以后绝不再犯,原谅了他们,但是没想到,更大的伤害还在后边。

  而当当网对于免费巨大点击流量的收入,欢欣鼓舞。事后面对众多出版单位的严厉控诉,当当网不仅不为其道歉,而且还辩解,他们免费赠送,促进了全民阅读。当当网还一度表示向合作方提供免费促销电子书下载情况,但也再无下文,此事不了了知。

  作家出版社社长葛笑政:与当当多年来唇齿相依 如今冒着得罪的风险发出声音 

  我们今天在这里,一方面是被迫无奈之下,谁都不想用这种方式沟通问题,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广大作家的利益和出版社生存的经验,我们又必须勇敢站出来,争取权益。

  出版单位和网络书店长期合作,多年来唇齿相依,共融共生,当当网是卖书起家的,在15年发展过程中,可以说得到了出版界的广大支持,为了支持这种新的尝试,包括我们在内很多出版社,都把自己最新最畅销的精品力作拿出来支持他们。

  然而今年4月份,在得知当当网未经同意,就免费赠送授权电子书时,我的第一反应是不敢相信,不敢相信一家和作家出版社合作了近15年的企业做出这样的事情。

  近些年,随着电子商务网站的快速崛起,网络渠道的重要性日益体现,图书网店的销售额占销售最销售也越来越高。这也变相让电商在以出版单位合作中有了更多的话语权,这次电子书免费赠送更是为了一己私利,全然不顾合作伙伴死活,全然不顾行业深远发展和社会环境,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当给予强烈的谴责。

  在政府的监督和有效领导下,这些年来,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很大进步。国家一直在倡导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出版业发展是一个国家文明水平的标志,在全民族努力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影响优秀文化传播的行为,都应当受到谴责,任何伤害出版单位和广大作者的行为,都应当得到制止,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可以坦诚的告诉大家,当当网是我们纸质图书销售的重要渠道,我们冒着得罪当当网的风险,我们纸质销售可能受到影响。哪个出版社愿意得罪传统销售商,更何况在法律意义上讲。但是我们至少要发出声音,我们希望这个市场越来越规范,希望有法律的保护,同时我们既然得到了作家的授权,是要替作家说话,要替作家争取权利。至于最终能走到哪儿,最终做到什么,我认为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发出声音,希望大家共同来,各个主体,只要在这个市场环境下的主体,共同去维护好这个市场,当当这么做,无论从情感上,从直觉上,我认为肯定是违法的。

  中国作协创联部主任吕洁:当当网恰恰印证了作家对电子书的担心 

  当前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文学作品表现形式日益丰富,传播手段也日趋多样,这使得文学作品通过网络传播的保护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我们在同一些作家的接触过程中,发现很多作家对于电子书有一种担忧。担心除了为盗版外,他们觉得一旦把盗版,自己无法把控,既不知道作品的电子版了多少钱,卖了多少,经常被一些不讲道德的公司进行二次授权,甚至多次授权。

  当当网这次的行为恰恰印证了他们的这种担心,应当说当当网在做出0元促销的决定时,完全没有顾及作家的利益,其行为本身就是对作家劳动不尊重和作品价值的严重损害。我了解到这次中国作家出版集团旗下中作华文公司报来的利益损失的作家达数百位,累加起来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刚才葛社长也提到百度风波,当当网主观意愿上更为恶劣,完全有组织,有密谋的,给出版单位造成伤害,希望他们不再一意孤行,能用积极正面的态度,给予回应,并将这一事件给出版单位和作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我也呼吁从事电子书和数字出版的企业能够从当当网教训中吸取教训,尊重作家,尊重合作伙伴作为一项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如何判断是不正当竞争还是侵权 

  我感觉首先应该替作者说点话:这个事件,电子书的小说,版权的保护,作家权益的保护堪忧,从某个学校拿来电子书,最后辗转从当当网拿来的,又听到一个账户本来最多下载十本,但是实际上没有限制,所以这些事实是不是事实?这些事实,不一定都是法律问题,因为一个社会现象不是法律问题,也不都是打官司。在这看来,确实应当引起我们作家,包括权益人、使用者,还有有关机关,还有咱们作家权益保护的组织,确实应该关注电子书的销售问题,确实版权堪忧,本来咱们说盗版的,过去说那盗版书印制一下,没有书号,非法出版物,电子这么搞起来了,搞起来之后你又控制不了,又没有什么技术手段,刚才许超司长说的很关键,你合同上有没有约定,你要说随便弄,买这个电子书再上载,我再给别人看,算不算侵权,所以在这里,电子书比纸印的书侵权给作者造成的损害更大。

  从作家角度给我们的使用者包括电商讲几句话。在销售这些作家精神产品的时候,应当保护他们的财产权,也要保护他们的精神权利,未经许可的去向做这种打折的,抛售的零销售的行为,如果没有合同约定,违背合同约定,那都是贬损人家权益的。

  第二,在市场竞争当中,所有参与市场的竞争者,都应当有诚信。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考虑,竞争对手是谁,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情况分析,竞争对手是同样和它销售书的人的企业,那么谁有销售权,或者说你这个权利还销售给谁了。这样的分析,你本身就是一个销售者,你是一个授权者,同时你也销售电子书,你这电子书可能是多少钱一本,但是他那销售就0赠送了,彼此之间可能产生竞争关系,谁是销售者,如果你本身也是的话,可能就两种身份。

  还有一种身份消费者,如果卖电子书的,那些企业都是不正当的,对其他出版社有这种权利是不是都有损害,有损害,人家这都零销售了,你这纸面的还要50块钱一本,你卖电子版的,还得是几十块钱或者十块钱一本等等,那当然他这种销售行为,根上是违反合同的,销售行为损害了利益。竞争者如果认为是,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条文,那当然他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是一种自己掌握的一种主张,如果你不主张的话,那当然就是认为,民事权利你可以有你的处分权,所以说这些如果觉得那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人家有权的人都认为,不认为你们直接定的合同,要平等竞争,所以说看看有没有这些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手段。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原巡视员许超:电商的日子怎么就比书店好? 

  刚才葛社长说了,这件事首先对作者有个交代,就是蒋庭长说的,买一送一,不能把我的东西当成一个人情,不是一个随随便便的什么东西,说不过去。第二就是除了跟当当网合作,还跟其他的一些网店,电商合作,在这个问题上,会不会引起其他电商的一种猜测,你给当当网0销售的权利,给我们却不是,这是很歧视,所以出版社做出这种反应还是很迅速的,应该肯定,毕竟还是为了作者的利益保险。出版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竞争秩序,我觉得这个会的主要意义就在这儿。

  第二点,刚才问了一些问题,我补充一点,一个定价是由我们中作来定,至于你0销售或者怎么着,我要跟你分成的,不能因为你0销售我分0,至于你0不0,那是你的事,但是经济上照样要分成的,你不说了,一天500万次,那是你的事,就按500万次乘以10块钱一本书,该给我多少还是多少,如果他拒绝,那他绝对是违约,对吧?他两个方面违约,第一擅自0元销售,第二他该分成没分,这是经济上。

  至于不正当竞争这方面事我就不说了,包括专家说的很清楚。

  最后说一句,不对当当网,也不对咱们中作,也不对作家出版社,传统的书店大家发现没有,不断的死亡,最近我在报纸上看到中关村挺有名的关门了,为什么?租金太贵,所以书虫赶紧去抢购。相反,电商在不断地扩大,我作为一个消费者,也从卓越从当当买书,我就发现这书店再便宜,便宜不过电商,电商的书三折,甚至一折,这个简直违反经济规律,刚才李教授说的很清楚,出版社把书卖给书店是六五折六折,不能再低了,再低就赔本了。那电商他是不是在赔本赚吆喝,你想想看,如果一折卖,六折进,他赔吗,越来越壮大,你看当当网,你看京东,看淘宝,日子比你过得好,它是几何级增长,您是下降。这个说明一个问题,说明经营模式变化了,网络销售经营模式跟我们传统媒体的经营模式截然不一样了,网民有免费消费的习惯,电影看付钱算了,MP3音乐下载不用了,别的家有的是免费的,对不对?这已经给网民养成一个习惯,不是说中国网民,全世界,美国网民一样,都是这样,网民在网上消费,天经地义,就是免费。那网站只有烧钱,没有收入,不可能,靠什么?整个一套经营理念。

  作为出版社,这个时候不是我们出版社在0元销售,是网店,它销售保证你的钱到位,这个得说明白,当然它做把我们贬低了,这是另外一回事儿,可以禁止,以后不许再这么做了。所以这个事情也反映出今天的会议,也反映出传统媒体跟新媒体共创,咱们怎么找到一个大家都能够接受的,都能够共鸣的那么一个解决办法。


(编辑:单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