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草案部分条款遭炮轰
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其中音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等相关条款引发部分音乐人和相关专家极大的关注和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部分条款: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华音鼎天音乐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小健:
音乐版权存在的问题根源就是没有行业准则,不团结,不自律。各自都在打小算盘,让自己的利益偷偷最大化。在抱不公平的同时,音乐人也要自省。
歌曲作家李广平:
这些所有前提都是建立在不尊重版权人的条件下!我花钱制作出版的歌曲,你重新翻唱制作还不经过我的同意,有这样的说法吗?
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向勇:
著作权人的版权利益确保,是知识社会、创意经济、文化产业的一切基础,是自主创新、协同创新的根本前题。否则,一切都是枉然。
内地音乐人小柯:
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全部核心内容就是“版权”,四十八条等于拿走了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核心资源,既然“草案”拿出来征求意见,这就是我的意见。尊重劳动者,脑力劳动者也是劳动者,请尊重并且单纯地保护版权吧!
知名音乐人高晓松:
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严重损害创作者的个人权益。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