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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捍卫消费者“后悔”的权利

时间:2014年03月15日来源:《光明日报》作者:梁捷

  消费者翘首以待的新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正式实施。新《消法》以“新权益、新责任”为核心,拥有众多新意和亮点。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此次修改更加注重公平和效率,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并重,更加注重契约正义。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旗帜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有助于建设消费型友好社会,拉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提振消费信心,进而扩大企业的消费份额。

  亮点一: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专家点评: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亮点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专家点评:“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实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专家点评:消费者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生完孩子,即刻就能接到推销奶粉等婴儿用品的推销电话;刚在某楼盘收房,立马能收到装修公司的短信;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他说,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亮点四: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公益性职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专家点评: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大规模消费侵权事件。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五: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专家点评: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六: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点评: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