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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家“二等公民”法律地位有望改变

时间:2013年08月30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郭青剑

  问:摄影作品和文字、音乐、美术等作品的差距有多大?答:至少50年。——这一问一答并不是信口开河,而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文字、音乐、美术等作品的规定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而摄影作品的规定保护期限则为发表之后50年。“这造成了不少摄影家还在世时,其作品就已经超过了保护期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主席王郑生说。他表示,这种不平等的法律规定严重伤害了摄影家的情感,使摄影权利人蒙受不公平的待遇,成了“二等公民”。

  不过,摄影家的这种遭遇很快有望得到改观。记者从近日召开的中国摄著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获悉,该协会提出的“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的建议,已经通过相关渠道,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将其纳入到了正在修改进程中的《著作权法》修法草案中。

  据中国摄著协副总干事侯建江介绍,《伯尔尼公约》直接影响我国《著作权法》立法,造成对摄影著作权保护水平低下。因为《公约》中针对不同的作品作了不同的保护期限的规定,在规定“对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而言,公约给予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这个期限为作品保护的最低期限”的同时,又特别明确规定“对于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由各国法律自行规定,但最短期限不能少于作品完成后的二十五年”。“《公约》诞生于19世纪80年代,作出这样的规定在当时有它的合理考虑,比如让实用艺术尽早进入公共领域等。”侯建江说。不过,随着时代的变化,这个规定越来越显现出其局限性。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制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明确对摄影作品的保护不再适用《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中国也加入了这一条约。

  针对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远远低于其他艺术门类的现实,中国摄著协自2008年成立后,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国际法,在多种场合提出修法意见。中国摄著协副主席、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著名法官宋鱼水,著名作家张抗抗等也与协会密切合作,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他们向全国两会提交有关议案、提案和建议,强烈呼吁加快修改《著作权法》的进程。

  2011年全国两会后,国家启动了修改《著作权法》的工作。“这次修法中,我们一直呼吁的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和完善广播权法定许可两项修法建议被无可争议地纳入修法草案,我们根据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实际提出的在《著作权法》中增加视觉艺术追续权的建议,更是作为这次修法工作的一个亮点被写进新法草案。”王郑生透露。他说:“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将从根本上改善摄影著作权的保护现状,彻底改变摄影家‘二等公民’的身份,真正提高对摄影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