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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绛代理律师表示,如不自觉履行司法禁令将依法追责

时间:2013年06月07日来源:《人民日报》作者:赵婀娜 徐隽

拍卖公司宣布停止钱锺书信件拍卖

杨绛代理律师表示,如不自觉履行司法禁令将依法追责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申请人杨季康(笔名杨绛)的申请,为依法保护她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依法做出了民事裁定,即颁发司法禁令。中贸圣佳国际拍卖公司6日发表声明,决定停止原计划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的“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

  不过,中贸圣佳公司在声明中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6月3日做出的(2013)二中保字第9727号《民事裁定书》,并非裁定要求我公司停止‘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活动。”针对这一说法,杨季康(杨绛)代理人王登山律师表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禁令明确要求中贸圣佳公司停止对钱锺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书信手稿的拍卖。如果中贸圣佳公司不自觉履行司法禁令,将依法追究其所有法律责任。杨季康(杨绛)作为原告,会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依法保护其著作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期待本案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王登山强调,首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的申请是,请求法院采取诉前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拍卖私人信件手稿、公开展览私人信件手稿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措施,法院同意了申请人的申请。其次,法院在裁定中认定,中贸圣佳公司在权利人杨绛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其书信公之于众的情况下,中贸圣佳公司即将公开预展、公开拍卖书信手稿等行为构成对申请人著作权的侵犯,如法院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权利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由此显见,法院已认定在权利人未同意的情况下公开预展、公开拍卖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现法院裁定主文中要求中贸圣佳公司不得实施侵犯权利人书信手稿的著作权,就是不得拍卖书信手稿。最后,中贸圣佳公司拍卖钱锺书、杨绛、钱瑗书信手稿是其2013年春季拍卖会中的一个专场,法院不禁止中贸圣佳公司整个春季拍卖会,但明确禁止中贸圣佳公司在春季拍卖会中侵犯权利人杨绛的著作权。对法院司法禁令的正确理解就是,中贸圣佳公司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只要未得到权利人杨绛的同意,就不得拍卖涉案权利人的书信手稿,不得侵犯权利人杨绛的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编辑: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