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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产业与文化产业、创意产业

时间:2013年07月02日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范 军

  在第十届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上,观众在体验台体验最新的网页游戏。(李苑摄)

  当前,版权产业、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等词汇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前不久,在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举办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期间,国家版权局发布了《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经济贡献(2007年—2009年)》报告。同时,国家统计局也颁布了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标准,北京市和上海市分别发布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报告》和《上海市创意产业报告》。在许多场合不断有人问起,版权产业、文化产业、创意产业三者之间有什么关系﹖三者之间又有哪些不同﹖

  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有不同界定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经济活动中的文化因素和文化成果已经成为现代生产力的重要构成或促进因素,而文化资源稀缺性和重复利用性的特性,使得文化资源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导性力量。无论是从文化需求的角度还是从文化供给的角度,其对扩大内需,进而对经济增长有拉动和提升作用。“文化产业”的概念也在国际社会中越来越频繁地使用。各国政府把制定“文化产业”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但由于世界各国在规划和发展“文化产业”过程中,侧重点、落脚点、开展的范围、发展的路径不同,对“文化产业”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不同的界定,使用了不同的称谓,譬如“版权产业”“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等。这些概念和界定更多地体现了世界各国各自的战略思考和政策导向。

  目前,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乌克兰、荷兰、匈牙利、新加坡等国家,是从文化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角度将文化产业界定为版权产业。德国、西班牙等国家使用“文化产业”的称谓。英国、新西兰等国家,文化产业被称为“创意产业”。日本、韩国、芬兰等国家,文化产业被称为“内容产业”,更强调内容的精神属性。日本政府认为凡是与文化相关联的产业都属于内容产业。

  联合国三大组织分别推出分类标准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积极推动下,自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和瑞典首次进行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的研究以来,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开展了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的研究。为建立统一的版权产业调查与分析规则,指导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学者开展的版权对国民经济贡献的量化研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3年发表了《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按照版权在相关产业中的作用大小,把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非专业支持产业”等四类。版权在这四类产业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和作用各有不同,它们对于版权保护的依赖程度逐渐递减。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5年建立了文化产业分类标准,于1986年制定了统计框架,并分别于1993年和2009年作了进一步修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产业定义为,以艺术创造表达形式和遗产古迹为基础而引起的各种活动和产出,具体包括文化遗产、出版印刷业的著作文献、音乐、表演艺术、视觉艺术、音频媒体、视听媒体、社会文化活动、体育和游戏、环境和自然等十大类别。

  联合国贸发大会专门设有创意产业部,把创意产业定义为那些依个人创意、技能和天才,通过挖掘和开发智力财产以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根据这个定义,创意产业包括广告、建筑、美术和古董交易、手工艺、设计、时尚、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以及电视、广播等诸多部门。他们认为创意产业不再局限于传统文化产业,而是适应新的产业形态而出现的创新概念。

  版权产业、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在我国发展的状况

  从2007年开始,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委托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现更名为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在我国开展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的测算。测算方法是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分类标准,对我国版权相关产业进行量化分析,包括行业增加值、就业人数、出口额三个经济指标。通过对2004年、2006年—2011年的调研显示,我国版权相关产业初具规模,版权对国民经济已产生了较为显著的影响,版权相关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年增长率高于GDP年增长率。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全部版权相关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较高,核心版权产业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但有较大上升空间。

  在2000年以前,我国对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基本处于研究探讨范畴,基本上把文化产业等同于文化创意产业。进入21世纪,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我国文化产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2000年10月,首次在政府文件中使用“文化产业”的概念。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明确划分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2003年,中宣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化产业统计课题研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文化产业定义,即: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并于2004年编制出台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和《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框架》。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国家统计局修订完成并于2012年7月2日印发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此次修订调整了类别结构,增加了与文化生产活动相关的创意、新业态、软件设计服务等内容和部分行业小类,减少了少量不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的活动类别。

  我国版权产业概念和界定完全脱胎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分类标准,而我国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有其特定的概念和界定。版权产业与文化产业称谓不同,各有各的出发点与侧重点,也各有各的作用与意义。但主体内容类似,外延范围存在着近似或相同、交叉或覆盖的关系。文化产业需要借助于各种媒体向大众传播,而以法律为基础的版权制度为其传播与创新提供了合法的保护。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创意、广告设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相关产业的创新和发展如果没有版权保护的制度支撑,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缺少产业生存发展的基础。

  (作者系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编辑: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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