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11月25日消息,前期,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有关方面线索和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对加拿大籍艺人吴亦凡(WU YI FAN)2019年至2020年期间涉嫌偷逃税问题开展了税务检查。
经查,吴亦凡(WU YI FAN)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
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吴亦凡(WU YI FAN)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
吴亦凡的偷税漏税问题并不是个例。自2018年国家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来,“虚假代言”“天价片酬”“偷税漏税”等问题,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有一些涉及明星艺人的性质恶劣、金额巨大的偷逃税案件曝光,在社会各界引发强烈反响。明星艺人作为公众人物,本应该树立良好形象,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发挥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然而近年来,一些人利用自己的名声名气赚取不义之财,违法违规现象频发,扰乱了行业秩序,蚕食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堤坝。
从艺人生,哪些金钱碰不得?且听小艺为您梳理和分解。
“虚假代言”碰不得
2021年5月,上海警方披露了申城首例“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0余名,涉案金额逾7亿元。犯罪嫌疑人通过收购或注册“茶芝兰”等50余个奶茶品牌,以虚假宣传对外推销加盟服务,伺机实施合同诈骗。随后,作为“茶芝兰”品牌代言人的马伊琍,通过其个人及工作室社交网络平台发表致歉声明,并向受骗消费者、加盟商致以歉意。
2021年底,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测发现演员景甜为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商品的广告代言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随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展开了核查。
经查明,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选用景甜为其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作广告代言,相关“果蔬类”食品为普通食品,该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
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景甜上述广告代言违法所得共计257.9万元。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景甜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64.22万元(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景甜在其微博发布了致歉信,表明会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网友纷纷质疑,明星代言又双叒翻车,一句道歉真的够吗?
近年来,一些明星艺人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为违规产品做背书,有些甚至涉及诈骗、传销等违法行为。虚假代言曝光后,明星艺人采取的方式往往是“道歉+解约”。如何弥补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如何消除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往往不了了之。明星艺人享受了利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若所代言产品出现问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今年10月,按照中央宣传部文娱领域治理有关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
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不仅需要加强监管执法,更需要规范市场运行、强化行业管理,促进市场主体各负其责、市场有序竞争、行业加强自治,形成德艺双馨明星被市场认可、违法失德明星被市场抵制的良性循环。
“天价片酬”碰不得
演员郑爽在拍摄电视剧《倩女幽魂》时收到了1.6亿元的片酬,按工期77天计算,平均下来每一天就高达208万元的片酬。
郑爽的“天价片酬”并不是个例,以2016年为例,一二线演员的片酬增长了近250%,在一些更倚重流量的IP大剧中,明星片酬在制作成本中的占比甚至升至75%。
如此高额的片酬引发了公众的不满,究其根源在于,明星艺人的艺术造诣和社会贡献度与其天价片酬无法匹配。这一点,业内人士也持同样态度,导演陆川、吴思远就曾表示,高片酬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量制作费被占用从而降低制作质量,“这十分可怕”。
高片酬、低制作、重流量、轻质量的不良风气,不仅仅影响了整个文艺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加不利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2018年6月,中宣部、文旅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电影局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要求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今年8月,国家广电总局对外公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明确,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日薪百万、片酬上亿的畸形收入或因该规定的实施而得到有效遏制。
“偷税漏税”碰不得
面对“天价片酬”的诱惑,许多艺人甚至不惜钻法律的空子,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拆分收入,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
2018年6月初,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艺人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大轰炸》电影剧组拍摄过程中将实际取得片酬的三分之二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少缴营业税等,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2021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2022年3月,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经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邓伦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经查,邓伦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
2022年7月,演员袁冰妍关联公司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违反税收管理法,被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罚款约97.80万元。
明星艺人作为公众人物更应该带头守法。倘若漠视法律,毁掉的是个人前途,危害的是行业未来,污浊的是社会风气。作为文艺工作者,应当坚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自觉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实现人生境界和艺术境界的同步提升,在追求德艺双馨中实现人生价值。
问
何为德艺双馨?
电影《演员》海报
电影《演员》是中国首部探讨演员德艺的电影,讲述于蓝、秦怡、田华、于洋、金迪、谢芳、王晓棠、祝希娟、牛犇等老一辈艺术家的从影经历和艺术成就,他们用自己的人生经历,向观众和青年文艺工作者回答了这个问题。
德为先。演员不要爱心中的自己,而要爱表演艺术本身。——祝希娟
人间总是有一种东西比金钱更可贵。——王晓棠
没有观众,就没有演员。——谢芳
演员不管演什么戏,一定要真正投入,真悲无声而哀,真严未发而威,真亲未笑而和,是所以,贵真也。——田华
今年3月4日,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一场“委员通道”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副院长冯远征也回答了这个问题,德艺双馨其实就是“清清白白做人、认认真真做事”。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开幕式上的讲话,对广大文艺工作者提出了五点希望,第五点就希望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弘扬正道,在追求德艺双馨中成就人生价值。“志高则言洁,志大则辞弘,志远则旨永。”文艺承担着成风化人的职责。广大文艺工作者要把个人的道德修养、社会形象与作品的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坚守艺术理想,追求德艺双馨,努力以高尚的操守和文质兼美的作品,为历史存正气、为世人弘美德、为自身留清名。
已举办五届的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表彰活动,共授予238名中青年文艺工作者“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称号,为培养造就一批德才兼备的文艺家,在文艺界形成崇德尚艺的良好风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文艺界涌现了众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正面榜样,他们用实力创作精品力作,更用心力弘扬社会正气,让德艺双馨的价值追求在文艺界蔚然成风。
从艺先做人,面对名利的诱惑,明星艺人要坚守道德底线,绝不触碰法律红线,切莫因一时贪念而失足!
(来源:中国普法、半月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文明网、法治日报、求是网、央视新闻、人民网评、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