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中共谋的可能
当下的中国艺术品交易市场,依旧是以拍卖为主导的市场。而艺术品拍卖的成交额虽然步步提升,展现出空前繁荣的局面,但是人们对拍卖的诟病也不绝于耳。拍场上赝品充斥、价格虚高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不仅是拍卖行业的痼疾,也影响了整个艺术市场的有序发展。那么,这其中有哪些问题是拍卖机制本身所固有的呢?
“拍卖”(auction)一词源自拉丁语,其词根的基本意义是“增加”,指的是在交易中通过不断增加钱数,力求购得物品的方式。拍卖也是人类财产权利转让的最古老的方式之一,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五世纪的古巴比伦时期,而真正意义上的商业拍卖则始于古罗马时期。
今天,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在世界各地都获得了可观的发展。我国《拍卖法》对拍卖的定义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拍卖理论是以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为基础的。拍卖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可以运用现代经济学方法评估传统拍卖方式的效率,也可以据此设计出新的拍卖方式。
最常见的拍卖方式是英国式拍卖,也就是我们最为熟悉的价高者得的方式。买方对拍品由低向高出价,可以多次提高出价,出价最高者最终获得拍品。这也是苏富比等拍卖公司所采用的通行方式。而在现实当中,拍卖也未必总是价高者得。比如荷兰式拍卖的出价方法即与之相反,卖方由高向低出价,在价格不断降低的过程中,如果有买家愿意购买,那么这个价格就是最后的成交价。这种方式起源于荷兰的郁金香拍卖,一般情况下,蔬果、鱼肉等批发市场都是以这种方式来进行拍卖的,也就是说,这种方式常常被运用于数量较多的商品拍卖。
还有与以上两种可以多次出价的方式不同的拍卖方式,如最高价得标、密封投标金额的拍卖方式,竞标者只能出价一次,开标时由最高价者得标,并且依据所出价格付款。这是土地买卖和公共工程竞标所广泛采用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最高价得标、次高价付款的拍卖方式,即出价最高价者得标,但买方只需按照次高价进行付款。
拍卖行为本身可以说并不复杂,然而其中存在很多值得探究的问题,最根本的就是拍卖方式的选择与策略的使用。拍卖的发起方总是会选择能为其带来最大收益的拍卖方式,而竞拍者的目的则是要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获得拍品。那么,从拍卖机制本身来看,拍卖者是否可能对拍卖结果撒谎呢?竞拍者是否有共谋的可能呢?
从理论上来讲,拍卖方唯一撒谎的可能是最高价得标、次高价付款的拍卖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也是密封投标金额进行的,拍卖方有可能在次高价的具体数额上撒谎。而在另一方面,无论是哪一种拍卖方式,恐怕都无法阻止竞拍者之间的共谋。在公开的拍卖场上,竞拍者彼此相识,他们可以根据各自利益的要求而达成某种价格协议,最终影响或者操纵拍品的成交价格,而这样做的目的,也不外乎是以比预期更低的价格来获得拍品。
从中国目前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现实情况来看,我们会发现,人们针对拍卖的质疑实际上与拍卖机制本身的缺陷并无关系。无论是拍品的真伪,还是拍卖作假,或者是拍卖利益链条的扭曲,这些行为本身并非对拍卖机制自身缺陷的利用,而是出于利益的驱使所展开的损害拍卖本身的活动。在这个过程当中,拍卖行、竞拍者乃至第三方、第四方的串通与共谋,造成了市场的混乱,加剧了信息的阻隔,进而影响到这个行业的信誉与发展,有些行为无疑溢出了法律法规和商业准则的约束之外,以至于在拍卖市场成交额日益上升的情况下,呼唤诚信的声音依旧不绝于耳。制约某种行为的责任,一旦落到了这样的道德层面上,也就意味着它的现状已经到了不得不彻底改观的程度。
(编辑:孙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