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列负面事件的发生,令“网瘾”近日再次成为热门话题。人们在质疑和谴责暴力戒网瘾机构的同时,对“网瘾”定义的质疑也越来越多。
其实,早在2009年“广西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和“山东临沂网瘾戒治中心”的暴力戒网瘾事件被媒体曝光后,业内外对一些私人机构出于商业利益所打出的“戒网瘾”标签就早已给予了否定。在一些社会和心理学家看来,网瘾不是一种病,更谈不上精神病。从另一方面来看,把自家孩子视为“网瘾少年”,将其强制送入所谓的“戒网瘾机构”接受“治疗”,也是家长对家庭问题和自身责任的回避。事实上,当我们细细梳理“网瘾”一词的来源时会发现,网瘾的医学定义至今未被公认。
网络成瘾(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这个名词最初是美国的精神科医生伊万·戈登伯格批评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4)不尽客观,因为酗酒、赌博成瘾等“行为障碍”缺乏生理基础而编造出的概念。通过比照病态赌博的定义,他编造了“手指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作出敲打键盘的动作”等7条诊断标准,声称自己发现了“网瘾”这种精神疾病。后来,戈登伯格声明该假设只是在一个社区论坛里当成玩笑提出的,是自己的恶搞。
然而,让戈登伯格没想到的是,自己一时兴起的恶搞竟引来精神卫生界一场持久的争论。自1995年以来,美国精神病学界作了大量关于网瘾的学术研究。但即使是全球最先提出网络成瘾诊断标准的美国心理学家金伯利·杨,也认为网瘾不是一种独立的精神疾病,而是已知的“冲动控制障碍症”在网络使用者身上的体现,也就是和电视病、空调病等一样,只是长期接触从而造成了心理上习惯性的依赖,可以归为心理问题,但绝不能称之为一种疾病。
1997年,美国心理学会正式承认了“网络成瘾”研究的学术价值,于是,国际上众多学者围绕着此主题展开研究。在中国,研究者通过修改国际卫生组织对于“成瘾”的定义,将网络成瘾定义为“由重复地使用网络所导致的一种慢性或周期性的着迷状态,成瘾者对于上网所带来的快感会一直有心理与生理上的依赖”。但是,网瘾的医学定义一直未被公认。
2004年,荷兰人凯特·巴克在阿姆斯特丹开办了欧洲首家网瘾诊治所。起初并未将矛头仅仅指向网络及电子游戏瘾症,而是“瘾君子互助”。随着史密斯与琼斯网络及电子游戏瘾戒除中心的设立,巴克聘请了20多名具备专业资质及多年经验的瘾症治疗人员尝试按照精神疾病来诊疗网瘾,首创了“电子鸦片”受害者治疗方案。在摸索了两年后,2006年,荷兰人便宣布,他们对网瘾的诊疗失败。原因便是他们发现网瘾不是一种精神疾病。
2007年6月24日,在美国医学会一场激烈的辩论之后,几乎要被戴上精神疾病帽子的“电子游戏上瘾”又被专家们拿掉了。随后,美国医学会也拒绝向美国精神病学会推荐把网瘾列为正式的精神疾病。
金柏利·杨曾归纳出,网络上瘾应该具备下列条件:强迫性地、非自由地使用网络,对人际交往失去兴趣,被线上即时活动占据大部分生活的时间、不能自拔,并准备在于2012年出版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的第五版列入上网成瘾,但引起争议。
据了解,目前,国际精神医学领域通用的诊断体系主要由《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和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构成。其中,《精神与行为障碍类别目录》(ICD-10)诊断标准由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在40个国家的100多个临床和研究中心实地广泛测试后,对300多种精神与行为障碍进行了详细分类。而在这个标准中,尚未把网络成瘾认定为精神疾病。
由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出版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是一本在美国与其他国家中最常使用来诊断精神疾病的指导手册,最新版DSM-5于2013年5月18日出版,虽然在其第三章中对“网络成瘾症”进行了探讨,并且有大量的文献研究,但在很多专业人士看来,这些研究都存在严重的样本偏差,都只是在对网瘾进行探索性构建,却绝少对这些形形色色的网瘾概念进行验证,未纳入正式诊断。
在我国,网络成瘾标准率先在部队医疗系统开始推行,并曾准备向国务院卫生部申请成为全国通用标准。2009年,卫生部在对《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指导》征求意见时,否定了将网瘾作为临床诊断的精神病,认为目前“网络成瘾”定义不确切,不应以此界定不当使用网络对人身体健康和社会功能的损害。同时,卫生部提出了新的概念,认为“网络成瘾”只是网络使用不当。
著名学者梁文道曾在一篇《网瘾是一种瘾吗》的文章中写道:“很多人习惯了网页间的穿梭跳动,因而丧失长时段的注意力,但这是注意力训练的问题,而不是什么‘网瘾’;很多人会因为网络上的休闲活动耽误正事,但这只是因为我们的‘正事’还没充分适应网络时代的冲击。总有一天,‘网瘾’会成为历史名词,‘惧网’才是让人担忧的疾病。到了那时候,‘网瘾治疗’大概就和中古的宗教裁判所,19世纪的手淫治疗术一样,是种可笑复可悲的历史现象。”
希望那些可笑复可悲的戒网瘾事件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