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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城市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时间:2014年01月04日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尚海永 王丹阳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是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大战略举措,当前全国各地开始了新型城镇化的探索与实践。新型城镇化之所以“新”,就是要由过去片面注重追求城市规模扩大、空间扩张,改变为以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为中心的发展;不仅要重视城市的实体建设,更要注重城市文化基因的传承、文化记忆的存留和文化历史的延续。 

  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面临的问题 

  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认识不够。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合理汲取和利用历史传统文化,是丰富城市内涵,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一些城市在物质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在城市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却重视不够,对城市文化缺少科学认知,狭隘理解城市文化保护和传承的意义,保护意识淡薄,重发现、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城市文化品质不高,居民的文化认同度和文化凝聚力明显下降。

  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方法失当。不少城市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没有真正理解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内涵,运用不适当的保护与传承方式方法,使得城市文化实际上经常遭到破坏。少数地方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过度商业运作,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采取拆毁重建、全面改造等开发方式,使得大片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历史人文景观、历史名人故居等城市传统文化资源载体遭到破坏,商业化、人工化痕迹严重,城市原来的社会结构、文化遗存、城市风貌以及地方风情的真实性、完整性都受到破坏,直接造成城市文化“建设性破坏”的后果。对于一个城市而言,一旦失去历史文化内涵,就失去了它的厚重感,失去了灵魂,城市个性就得不到张扬,而且历史文化资源被破坏之后将无法修复。

  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路径不畅。在城市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中,不仅存在认识不够、方法失当等问题,而且由于缺少统一指导和规范,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路径也不顺畅。一是缺少城镇化发展中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相关立法,使得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缺少顶层设计和规范性指导。二是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管理也不到位,没有完善的管理体制,也不能很好地融入城市规划,更缺乏在保护和传承文化的基础上培育城市文化品牌的意识。三是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参与主体还比较单一,社会力量参与的机制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动员和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

  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策略 

  明确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原则。原真性原则。要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原先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要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信息,要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式原样修补整治,以求达到还其历史本来面目。整体性原则。城市历史文化遗存与其周遭环境是整体性的存在,因此,要对其进行整体性保护和传承,特别对于包括居民的生活活动及与此相关的城市、街区、地段、景区、景点,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体现历史风貌。可读性原则。可读性就是在城市文化遗存上应该读得出她的历史,承认和保留不同历史时期留下的痕迹,避免大片拆迁和大片重建这种抹去历史痕迹的城镇化方法。可持续性原则。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可持续性就是要把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当做一项长期事业,确定下来就应该一直保护与传承下去,不急于求成。

  完善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立法。应该制定针对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全国性法律法规。通过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设计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顶层战略,厘定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原则性标准,规定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措施,确定破坏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法律责任,指导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城市文化的保护与传承问题,促使新型城镇化成为有文化特色的城镇化。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地方性立法。城市文化具有很强的地域特殊性,因此要强调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地方性立法,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城市传统文化和现实发展的具体特点,把文化保护与传承意识渗透进去,促进具有本地特色的城市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优化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管理。完善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管理体制。构建城市文化管理动态信息和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城市文化保护网络体系的基础设施,搭建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信息交流网络,提高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风险预防能力。加强文化融入城市规划。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必须从文化角度来规划城市建设,要避免和传统文化的断裂,从硬件到软件都应该有“文化城镇化”的意识,更好地进行整体性规划,在城镇化规划阶段为文化预留出发展的空间,规划出市民文化生活的场地,注意保护传统建筑文化的地域特色。培育城市文化品牌。通过城镇化建设中的城市文化以及凝结其中的人文精神,从城市空间特色、民居传统、建筑文化、风景园林艺术等入手,充分挖掘地方文化特质,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培育城市文化品牌,彰显文化影响力。

  丰富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参与。丰富参与主体。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不仅是各级政府、文物工作者的权利和职责,而且是广大民众的共同事业。因此,要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政策,丰富参与主体,动员和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丰富参与机制。只有丰富多样、切实有效的参与机制,才能保障社会力量真正参与其中,因此,要不断丰富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建立社会参与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协调机制,构建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咨询决策和执行机制,完善社会资本公平竞争和参与城市文化建设的机制,探索城市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社会监督机制。

  (作者单位:唐山师范学院) 

(编辑:黄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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