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家应依法主动维护名誉权
□ 温志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温志军近照
新媒体和广告形式侵害名誉权案件逐步增多
在侵权形式上,涉及文艺家名誉权的案件大致可分为五类:第一类是口头形式,主要是在演讲、接受采访时,有侮辱、诽谤言论或通过莫须有的事实,侵害他人人格名誉。第二类是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在评论文章或传记等文学创作中,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或是发表批评意见“对人不对事”,故意贬损他人名誉。第三类是借由网络平台和网络传播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包括在论坛、博客或知名网站上对他人进行造谣中伤、恶意诽谤,使他人公众形象受损。第四类是广告宣传材料中存在侮辱、诽谤他人的文字或图片,或是广告发布、传播方式本身误导公众,足以产生贬损他人人格的社会效果。第五类是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从北京市一中院近年来的审判实践看,2010年共受理名誉权案件47件,2011年49件,2012年41件,案件总量相对稳定,其中网络新媒体和广告形式侵犯文艺工作者名誉权的行为所占比重较大,且逐年增多。
维护名誉权应讲技巧
艺术家在自身名誉权遭受不法侵害时,应敢维权、善维权。在维权步骤上,如发现网络等媒体上存在恶意贬低、造谣、侮辱、披露隐私以致损害名誉等行为,应快速与刊载相关信息的网站交涉,要求其断开链接或删除内容,使信息不至向更大范围扩散。在此基础上,如与侵权人协商未果,就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在维权过程中,文艺家还需掌握一定的技巧:
一是及时取证:我国民事诉讼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所以“打官司就是在打证据”,一般的名誉权纠纷,特别是网络、广告侵犯名誉权行为都存在证据转瞬即逝的特点,所以,相对有效的取证手段还是通过公证对侵权言辞的载体,如文字、影像资料,网页等内容进行证据保全。上述侵权载体往往也会成为法院辨析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衡量损害结果的重要依据。
二是对被告的选择:通常在名誉权纠纷中都存在侵权内容发布者和传播者,即侵权信息制造者和出版社、网络运营商、广告经营者等,文艺家在初知侵权信息时未必能准确辨析这些人和机构在侵权行为中各自的角色。因此,可以将他们一并作为被告起诉,再由法院判定他们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免因漏告、错告影响维权效果。
三是理性索赔:艺术家对名誉权侵害行为的愤慨情绪可以理解,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定要综合侵权的手段、方式以及行为造成的后果等诸多因素理性提出赔偿额,情绪化的漫天要价,不仅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也会增加诉讼费等维权成本。
四是找对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侵犯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文艺家在诉讼中一定要把握这一规定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避免因被告对管辖法院提出异议,而拖延案件审判时间。
文联组织应重宣教、强帮扶
文联组织是文艺工作者之家,保障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责无旁贷。在维护名誉权方面,建议从两个大的方向入手。首先是宣传和教育:一方面,加强面向文艺家的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觉维权意识;另一方面是加强对文艺工作者言行的引导,通过宣教,促进大家严于律己,避免以讹传讹的谣言传播,在保障自身权益不被侵犯的同时,也不因过失侵犯他人权益。其次是指导和帮扶:在出现名誉权纠纷后,加强对文艺家维权的系统指导,一是教会大家如何打官司,协助保存证据,评估损害后果的程度;二是引导大家不要采取“相互指责”的私力救济方式解决问题,而是提倡依法维权;三是在法律框架内,帮助艺术家提出合理、合法的赔偿请求;四是强化调解工作,其中既包括文联组织内部的调解,也包括配合法院进行调解。通过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的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已被视为解决“圈内人”相互间纠纷的有效途径。
(马力海记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