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建筑遗产保护已迫在眉睫——《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办法的马德里文件2011》的启示
20世纪建筑遗产反映了人类社会变迁中最剧烈、最迅速的发展进程,既具有重大历史与现实意义,又让城市化发展充满挑战。要特别意识到,与古建筑相比,20世纪建筑遗产在文化遗产体系中尚年轻,因此它的价值常被忽略或作为“借口”,人为的建筑遗产被毁事件天天发生,它正处于被城市化荡涤的危险境地中,因此——
关于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城市建筑界、文保界关注的焦点,为此国内外学者及学术机构展开过一系列工作。然而与国际遗产界要求相比,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尚属初级阶段,还远远不能适应中国城市化、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所以,在完善并推进国家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事业中,改进并学习国际20世纪遗产保护的通则与文件,十分必要。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简称ICOMOS)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遗产和世界遗产宪章方面的咨询机构,ICOMOS是一个由各方面保护专家组成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对于20世纪世界各国的建筑遗产,ICOMOS是通过其下属的20世纪遗产国际科学委员会(简称ISC20C)来推进20世纪建筑遗产地评估、保护及展示的。
马德里文件给出的保护要点
马德里文件是以推动ISC20C为主要目的,是专门为20世纪遗产地而建立的保护与管理准则。马德里文件第一次公开发表于2011年6月,当时在马德里召开“20世纪建筑遗产处理办法的国际会议”,共有300多位国际代表讨论并修正了该文件的第一版。目前,马德里文件的使命主要探讨建筑遗产,依据ICOMOS通常的保护准则及程序,马德里文件的最终稿要收入ICOMOS的国际宪章中。从马德里文件中可读到如下要义:当前保护20世纪遗产是与保护古代遗产有同等重要的价值。从全世界范围看,由于缺乏必要的关怀理解及可欣赏性,20世纪建筑遗产比以往任何时期都处境堪忧。20世纪遗产是活的遗产,对它的认知与阐释都直接影响着未来。
其一,20世纪建筑遗产价值的鉴定与评估要采用已被认可的遗产评估标准。20世纪建筑遗产之所以特殊,在于它的文化价值不仅存在于物质层面,即物理区位、设计、建造系统、技术与材料等方面,其文化价值也存在于非物质价值层面,即历史、社会、科学、精神的层面(含创造的天赋等)。为理解环境对一个遗产地价值的贡献,一定还要评估其室内外环境与景观,评估其在城市中的地位与作用,所有评估要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从而为编制20世纪建筑遗产登录名单服务。
其二,20世纪建筑遗产有其真实性与完整性。必须注意到任何保护干预都要以充分的研究、记录以及历史实物的分析作为指导,尤其要避免城市开发带来的负面冲击及忽视、臆测带来的不良后果。为了确保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决策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必须理解20世纪建筑遗产文化价值该如何体现。因此,评估20世纪建筑遗产价值的方法也必须遵循适宜的文化视角的保护规划,这要求在编制保护、管理与诠释被认定的文化价值政策时要提供全面历史研究和价值的分析,其中包含20世纪正使用的建筑技术及建筑准则等,同时也要关注社区公众、遗产权威人士、政府管理者乃至口述历史等档案管理。
其三,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离不开技术层面及文化层面的综合把控。20世纪建筑材料与修建技术往往不同于古代传统技艺,必须研究和开发符合不同修建类型的专门修复手段,不仅要保存有代表性的原材料,也要重视针对20世纪材料老化的详细调查。马德里文件强调:重建一个完全消失的遗产地或者某个部分不是保护的行为,作为历史的见证,一个遗产地的文化价值主要基于它原真的或重要的材料特征。在可持续予以重视的当下,文化价值不能因采用节能措施、智能等新技术而遭受负面冲击。
其四,20世纪建筑遗产要服务更广大的社会公众。当20世纪建筑遗产受到公众推崇和赞美时,它才体现了文化的全面价值。对于20世纪建筑遗产研究及保护规划,不要满足于在职业群体中交流与深化,更要在广大的公众中推介,其中与关键受众以及利益相关者探讨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与城市化进程的命题至关重要。此外,也必须强化公众与职业的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教育体系及文化准则建设。
加强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国家制度的建言
从上述马德里文件可知,无论是保护技术体系、教育与传播、管理与执法,一个国度的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都是系统问题,都需要国家层面的高度关注及政策支持。历史地看,1961年国家公布180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保单位中,建筑有33处,其中绝大部分为20世纪建筑遗产,如刚建成三年的人民英雄纪念碑(1958年)。对于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现状,可得如下判断:20世纪建筑遗产反映了人类社会变迁中最剧烈、最迅速的发展进程,既具有重大历史与现实意义,又让城市化发展充满挑战。要特别意识到,与古建筑相比,20世纪建筑遗产在文化遗产体系中尚年轻,因此它的价值常被忽略或作为“借口”,人为的建筑遗产被毁事件天天发生,它正处于被城市化荡涤的危险境地中。因此,无论从加强保护的正确认识、健全保护的法律保障、实施保护的科学经验、合理利用的界定等方面都需来自国家层面的支撑。故有此迫切思考:
1.要建立中国的20世纪遗产登录制度与评定标准。美国历史建筑及场所的国家登录制度由1966年颁布的《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法》创立;澳大利亚的建筑遗产登录制度强调保护与城乡环境相结合;英国建筑遗产登录制度更为完善,如它有系统的二战后遗产建筑分类,列为遗产建筑前五位的建筑是:居住建筑(14%)、教育建筑(18%)、工业建筑(11%)、礼拜用建筑(14%)、纪念建筑(12%)等;作为借鉴,中国要制定相应的制度至少应明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20世纪建筑遗产可登录建筑:(1)与20世纪重大历史事件相关联的建筑或区域;(2)与20世纪重要历史人物及其生活相关联的场所,如北京中山公园“来今雨轩”茶社;(3)能体现20世纪建筑代表类型、设计方法及建造特点个性的优秀作品;(4)中外设计大师,只要是在20世纪中国境内设计的有文化、历史、科技价值的项目;(5)推进20世纪中国建筑设计跨越式发展的项目等。基于20世纪建筑遗产多在使用、处理不当必然会殃及城市整体风貌、改变城市记忆的特点,所以评定标准要从所处地域、城市历史、事件影响、设计创新、施工特点、材料选用、工艺水平、公众及社会感受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其遴选可能性。
2.要建立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的国家体制。依靠政府、调动学术团体学科交叉的优势,根据国家建筑遗产保护法规尚不健全的现状,利用国家正修改《文物保护法》的机遇,充实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的内容。如建立一个政府支持的、由非政府组织机构承担的“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的专家委员会”,并由此承担政府职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对城市管理者而言,不仅要调动规划师、建筑师、文博专家及社会人文学者的关注度,更要探索诸如“社区建筑师”的基层自主运行体制,即在那些有20世纪建筑业遗产的社区中,自发组成类似建筑NGO形式的志愿者队伍,使“社区建筑师”有责任担负起对社区内所有20世纪建筑遗产建筑的保护责任,他们既是执业建筑师或规划师,也是能承担社区公民权益的市民。这种自上而下的分层管理的体制,是有效遏制城市(镇)盲目开发建设的措施之一。
3.要建立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的国家级“战略规划”。截至2011年底,历时数载的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结果表明,近现代建筑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有14万多处(占登记总量18.45%),问题是这些建筑保护状况很不乐观,既有城市化、城镇化发展改造的“破坏”原因,又有历史建筑破败、政府不愿面对的现实等复杂原因,所以天天可见诸报端的是XXX瑰宝又被公然拆除了。要避免珍贵的20世纪建筑遗产遭厄运的被动局面,国家要计划并指导编制国家及省(市)级《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国家规划》,并有组织地开展“优秀20世纪建筑遗产”国家项目的认定与评选,使国家登录制度及体制落到实处。此外,国家“战略规划”还必须涉及国民建筑文化教育及素质培养的内容,按马德里文件条款,只有城市公众与建筑师、文博专家共同推崇并赞美20世纪建筑作品时,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才可真正落到实处。基于此,建议:国家有必要利用《科学普及法》《文物保护法》《建筑法》等法规开展不同层次建筑遗产教育的科目及内容。《欧洲建筑遗产宪章》提出的“建筑遗产中所包含的历史,为形成稳定、完整的生活提供了一种不可或缺的环境品质”,它再一次启发我们在普及公众的建筑遗产文化时,要告知社会:文化遗产是全民共享的公共产品,公共参与的制度化是衡量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观念的准绳。所以,面对中国城市化及城镇化的高速发展态势,任何脱离公众的文化遗产教育模式都将是无生命力的,所以,集中力量研究并传播20世纪建筑文化遗产是极具价值的中国文化大计。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中国文物学会传统建筑园林委员会副会长、《中国建筑文化遗产》杂志社总编辑)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