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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让建筑遗产惠及民生

时间:2013年07月24日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7月23日至24日,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建筑遗产再利用研讨会在天津举行。两岸四地的专家、学者和管理者围绕“建筑遗产再利用”这个主题,进行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就此话题接受了本报独家专访。

  合理利用是一种积极的保护 

  记者:保护和利用是文化遗产领域历久弥新的话题。这次两岸四地首次围绕建筑遗产的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等展开探讨,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励小捷:2012年,我在台湾、香港、澳门三地参观了多处“古迹活化”项目。这些项目的利用方式以研究为基础、富于创意;管理运作公开透明;社会广泛参与;以服务民众为目标。这些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也启发我思考一些问题。于是我和同事们在内地一些省份进行了调研。许多地方已经开始跳出传统的保护与利用模式,积极进行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建筑遗产再利用”也就是台湾、香港和澳门所说的“古迹活化”。这已经成为我们共同关注的一个话题。由于血脉相连、文脉相通,各自在这方面的经验与做法可以相互学习借鉴,所以我们提出召开这样一个研讨会,主要是希望以建筑遗产的再利用为例,寻找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发展之路。

  记者:再利用是目前国际社会保护建筑遗产的重要方式,内地在这方面也有过一些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教训。您是如何认识这个理念的? 

  励小捷:确实,建筑遗产再利用是国际普遍认可的理念,在内地也不是新鲜事。

  过去30年,在彻底改善了许多重要建筑遗产岌岌可危的保存状态的基础上,我们对一些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遗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再利用工作,主要将其用作博物馆或者作为旅游景点对公众开放。这些再利用工作在发挥教育功能、提高民众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文化繁荣等许多方面,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在文物工作中,保护与利用是永恒的主题。在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上,合理的利用可以实现更好的保护,甚至可以成为保护的手段。当然,利用的前提和基础一定是保护。

  遗产的多样性决定了再利用的多样性 

   记者:建筑遗产的多样性特点,决定了再利用它的方式方法要有所区别。这也是专家学者的共识。那么,针对这种多样性,再利用时什么方式才是最适合的呢? 

  励小捷:正如您所说的,建筑遗产的多样性特征很鲜明,年代、功能、所在地、保存状况……都不尽相同。这种多样性特征就决定了它的再利用也必须是多样的。多样性原则具体体现在再利用方式的多样性、参与者的多样性、技术手段的多样性以及投资渠道的多样性,同时允许利益分配的多样性。

  同时,这些多样性对建筑遗产的再利用也形成限制。比如地处偏远的就不如地处闹市的容易利用,而我们相当一部分单体古建筑是在农村。再比如,濒危或保护风险大的也要限制利用。有的古塔可以登塔参观,但山西的应县木塔不能;比如宁波的保国寺大殿是宋代建筑,完好保存至今很不容易,就不允许燃灯焚香。这就是不能牺牲了保护搞利用。另外,在中心城市,社会投资者为了保护古建筑、美化环境投入大笔资金,在利用上不允许搞经营项目也是不现实的。

  总之,在建筑遗产的利用上不能过于理想化,特别是在起步阶段,强求一律、整齐划一是不可能的,所以要鼓励探索,尊重多样。

  记者:我注意到,国内建筑遗产再利用的雷同现象严重。比如,安徽、江西都有大量徽派建筑,而再利用的方式基本都是以皖南民居为主题发展旅游。这种单一的方式显然可持续性较差。 

  励小捷:是的,这种再利用的同质化现象是今后必须要注意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样的鼓励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来。我认为,科技创新是化解再利用难题的重要手段。通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探索所有可能的工程和管理措施,在不改变建筑原貌的前提下,在完善安全消防设施、保障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提升使用价值等多重目标体系中实现共赢。

  记者: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每一次探索都带有风险。如何避免再利用中对遗产的“误伤”呢? 

  励小捷:可以先进行试点,精心做出几个不同类型的案例来,在此基础上研究、总结、完善,然后逐步推广、铺开。我认为,应该支持对建筑遗产再利用的理论研究,允许各种观点、看法的讨论。同时,从政府、专家到社团组织和媒体都应该对这些探索和研究抱以客观而宽容的态度。

  再利用与惠及民生紧密相关 

  记者:当前,内地建筑遗产在保护和利用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励小捷: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好和利用好,都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在建筑遗产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利用“不够”和利用“不当”。所谓“不够”,表现为一部分由政府投入专门经费进行保护修缮,虽然保护了一批建筑遗产,却往往因为没有考虑使用问题,陷入维修—空置—衰败—再维修的怪圈,有学者将这种没有兼顾利用的保护方式称为“冻结式保护”。所谓“不当”,表现为一些热门景点的过度利用;只为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的利用;甚至还有将国有建筑遗产出租出去,变为私人会所的,这就改变了文物公共资源的性质。

  再利用不仅提供了对建筑遗产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而且赋予其新的使用功能。与“冻结式保护”和“拆古建新”这两种极端方式相比,我们希望再利用能在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的矛盾中建立相容并存的关系,既维系城市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又将建筑遗产再次融入到经济、社会的发展中,成为具有活力的、与城市共同发展的一部分。

  记者:现在文化遗产保护很强调利益相关方的支持与参与,刚才您也提到了建筑遗产利用与民生改善问题。那么,文物部门在主导建筑遗产再利用工作中,应如何处理好与民众生活的关系? 

  励小捷:通常来说,建筑遗产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业主与当地居民、政府、有关社会机构、公众、建筑师与专家学者。业主或者当地居民作为建筑遗产的拥有者和使用者,与建筑遗产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文化生态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说,再利用要以人为本,重点是要尊重和维护业主或者当地居民的所有权、知情权、参与权以及从利用与发展中受益的权利,还包括更广泛意义上的公众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

  为此,一定要妥善处理好与业主及当地居民的关系,关注当地居民的感受和需要,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及民生为目标,保护当地居民的积极性;再者,要支持、鼓励、培育当地居民以主人姿态参与再利用,同时引导其他有关组织投入智力和资金,致力于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另外,要实现再利用成果社会共享,坚决反对仅为私人或某个群体服务的贵族化倾向。

  记者:有哪些具体要求? 

  励小捷:社会效益必须放到建筑遗产再利用工作的首位。

  具体说来,我个人有这样几点看法:一是凡能用于文化展示的就不用于商业之目的,凡是能够坚持公益性的就不搞经营;二是需要和有条件进行产业开发的,优先安排文化旅游和创意产业;三是适合商业用途比如办餐馆、旅店的,也要注重突出建筑遗产的历史、地域价值与特色,彰显文化元素;四是无论何种利用形式,都不能违背公民教育的准则和社会道德的底线。

(编辑: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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