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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给拍卖业“松绑”

时间:2013年01月18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蒲 波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对《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布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引起业内极大关注。从《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走过了整整12年,而这12年正好是中国拍卖业尤其是艺术品拍卖飞速发展的时期。值得高兴的是,新《管理办法》的出台受到业内的普遍认可,被认为是为中国拍卖业“松绑”。

  修改有无实质性改变?

  此前,除《拍卖法》以外,国家工商部门对拍卖行为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所确定的拍卖监管制度对规范拍卖市场秩序、打击拍卖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拍卖业的快速发展,根据2012年立法计划,为保护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拍卖企业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总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据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人介绍,新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对《暂行办法》的具体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解决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废止的问题。主要是指解决《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废止带来的相关问题。二、对现有规定的完善。重点对备案管理、现场监拍等制度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办案程序、完善了监管制度。三、增设新的规定。例如,在备案材料增加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利于解决异地管辖问题;增加网上备案和提供视频等资料的内容,有利于促进监管执法效能的提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对比修订后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与原来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现21个条款中无实质性修改的条款总计有15个。新增的两个条款(第二条和第六条)属于照搬《拍卖法》的条款。废除和新增的内容也都是因法律依据调整和社会发展不得不变的内容,如不再以《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为执法依据、增加网上备案等。总体上讲,除了对明显过时的内容做了一些调整外,并无实质性改变。这次修订对未来《拍卖法》的修订没有太大借鉴意义。

  或将推动私洽业务?

  在此次修订中,《暂行办法》中关于“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规定被删除,尤其引人关注。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季涛结合中国艺术品拍卖业的实际情况谈到,从1997年我国《拍卖法》实施和2001年执行《暂行办法》以来,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一直本着拍卖行只能拍卖、不能做普通销售的原则进行管理,拍卖企业的营业执照上营业范围原则上是不能出现变卖、销售字样的。但在实际运作当中,“拍卖场上对于某项拍卖标的只有一个竞买人出价时还算不算拍卖”、“流拍之后经委托人同意能否将拍卖标的以某一价格卖给买家”、“拍卖企业能否作为中介代理销售”等等,一直存在着争论和分歧。而国外的房地产拍卖行大多有既可以销售也可以拍卖的灵活性,艺术品拍卖企业又能“私人洽购”。相较而言,国内原先的《暂行办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拍卖企业的手脚。新的《管理办法》中去掉这一限制,表明今后工商管理部门有可能进一步放开拍卖企业的经营方式。

  去年8月24日,保利贵宾部成立,推出的“私人洽购”业务备受关注。在艺术品市场进入调整期之后,私人洽购成为拍卖行利润延伸链条中的一个醒目环节。据保利贵宾部总经理李思莫介绍,贵宾部成立之初,销售的多半都是拍卖中未成交的作品。估价是拍卖的第一个环节,通常会低于藏品的市场价格。100万的作品拍卖公司都会以七八十万起拍,而藏家认为估价至少应在150万至200万,拍卖公司一般无法接受,因为没有招商优势。这类资源在征集过程中通常会流失,但对贵宾部却是潜在的资源。私洽的私密性和便捷性,也非常吸引藏家。

  当业内的眼光都集中在新《管理办法》对私洽业务的推动时,华辰拍卖总经理甘学军却不太乐观。他表示,删除“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行为,说明主管部门对拍卖的研究更加细化与熟悉,但是不会直接形成对拍卖行私人洽购业务的推动。拍卖主要是一种平台的交易,而不一定局限于竞价方式。《拍卖法》中规定拍卖必须是公开的。私下洽购的形式缺乏法律中公开、公告这一环节,在法律条文中还有障碍。拍卖行主要的业务还是在公开拍卖上,大量的私下洽购业务现在还为时过早。对拍卖行而言,私下洽购在法律上即使成立,在拍卖行的业务中也只是副业。

  期待依然存在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我国拍卖业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拍卖业的管理部门也习惯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手段来管理拍卖市场。

  “当前,在我国拍卖市场中,最大的问题是有很多非拍卖企业擅自从事拍卖活动,理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给予管理,可在新《管理办法》中,我们仍然看不到相应的条款,不得不留下些许遗憾。”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王凤海说。这些遗憾还包括没有涉及拍卖业普遍关心的恶意串通、网络竞价泛滥等问题。

  季涛认为,新《管理办法》中给企业减少负担的修改值得赞赏。新《管理办法》不再将《暂行办法》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的内容单列一款,仅在第八条中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公司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另外,提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拍卖备案,有效节约了拍卖企业和管理部门的时间成本,提高备案工作效率。从本质上说,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市场销售行为,与商场里卖货没有什么根本的差别。今后,法律、行政法规能否逐渐减少对于拍卖活动的限制和干预,还有待于将来对我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修改。

(编辑:韩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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