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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评奖应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

时间:2012年03月05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

  当前文化要发展要繁荣,亟待提升各方面人士对于原创的尊重意识,提高大家对于十七届六中全会要“鼓励原创”的认识,提醒所有使用他人原创版权的人们理应尊重原创作者

  王兴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

  张抗抗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

电影《山楂树之恋》剧照

电影《金陵十三钗》海报

  当前影视作品大量出现复制翻拍、克隆抄袭、改编跟风,已经引起了观众的不满。我们正在走向文化强国,而国家级影视奖项,从未设立“最佳改编剧本奖”。为了更有力地鼓励文学原创能力,必须给编剧和文学原创作者相应的奖励。

电影《唐山大地震》海报

  “鼓励原创和现实题材”已写入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议。完善原创作品奖励机制,激发艺术的原创力,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基本保证。

  我们曾经连续3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交关于全国影视评奖要增加“改编剧本奖”的提案,今年“两会”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伟大征途中召开的,于是有了我们关于该议题的第四次联合提案。

  对于影视产业而言,文学剧本是原创和首创的基础。根据文学作品改编的电影,小说就是影视产品的原创保证。然而,多年来,原创的文学作者和影视剧改编者,一直都是默默无闻的幕后功臣,从未在影片成功后得到应有奖励、表彰和荣誉。

  我们坚持了4年的提案,建议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因为从保护和尊重文学作品的原创版权出发,由小说改编的剧本与原创剧本版权结构不同。美国奥斯卡奖设立了“最佳原创剧本奖”和“最佳改编剧本奖”。小说改编的剧本,涉及到原著作者的权益,还有后来改编者的再创造。世界各地的版权法都遵循“原创老大、作者第一”的法则,没有原创作者的授权,任何人都不能将该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当前影视作品大量出现复制翻拍、克隆抄袭、改编跟风,已经引起了观众的不满。我们正在走向文化强国,而国家级的电影百花奖,多年不设编剧奖。其他国家级影视奖项,也从未设立“最佳改编剧本奖”。为了更有力地鼓励文学原创能力,必须给编剧和文学原创作者相应的奖励。

  有关部门对于前3次提案的答复是:目前已有一项最佳编剧奖,“既包括原创作品,也包括根据原著改编的作品”。该奖已经“涵盖了最佳原创编剧及最佳改编两个方面,因此不必进行调整”。近一次的答复是设立奖项要经有关中央部门批准,不能随意设立。

  我们对答复不满意,理由如下:

  1.关于“可涵盖或包括”的解释,根本不具科学性和法理性。同属《伯尔尼公约》签约国的美国电影评奖,之所以要单独另设一个“最佳改编剧本奖”,正是因为“最佳编剧奖”无法涵盖对原创文学作品的奖励。中国目前原创文学作品的激励机制中,正缺少这重要的一环,所以才需要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涵盖和包括”并没有解决我们的建议,不设改编奖恰恰是对于文学原创的轻视。就如表演奖项已经设立了最佳男女主角奖,还要再设立最佳男女配角奖。按照“涵盖和包括”的原理,设立一项最佳表演奖就都“涵盖和包括”了。若是没有剧本,没有原创小说提供文学形象,还会有男女演员奖吗?这表明当前的现状依然是轻视原创,评奖并不重视激励原创的发展和剧本的繁荣。

  2.目前电影评奖中增设了“境外最佳男女演员”、“最佳男女配角奖”、“最佳中小成本故事片奖”等等,如此偏重表演艺术,而忽略原创版权,足可见对原创文学给予影视的能源性输入和支撑,并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

  3.由文学作品改编的影视剧本的权益及其产生的效益,都是作家与编剧双方共有的智力成果。每年都有大量的依据小说或者戏剧改编的影视作品。如《唐山大地震》《金陵十三钗》《山楂树之恋》都是改编自文学小说。如果我们没有对“改编奖”的设立,被改编者(原创者)就很少能够进入奖励机制。当前,小说作者在媒体报道中淡化出局已成惯例。近年来发生多起涉及影视著作权的法律纠纷,均由此而生。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我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其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根据文学或艺术作品制作的电影作品以任何其他艺术形式改编,在不妨碍电影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须经原作者授权。”根据这一条款,电影拍摄完成后,再改成其他形式的文艺作品,也必须尊重原作者的意见。原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拥有永久性权利和终极影响力,即使经过影视改编拍摄加工,都不可动摇原作者的首创权利和其他各种应得权益和荣誉。

  我们两位政协委员历经3次反复提案,清醒地认识到,这并不仅仅是增设一个奖励的项目。当前文化要发展要繁荣,亟待提升各方面人士对于原创的尊重意识,提高大家对于十七届六中全会要“鼓励原创”的认识,提醒所有使用他人原创版权的人们理应尊重原创作者。提出增设此项奖目的在于吸引小说家提供更多的文学作品与影视携手联姻,提示人们在享受影视演出时,不要忘记辛苦于幕后的原创者。

  今年我们的第四次提案,希望所有的有关部门能与我们有更深入的交流和对话,更欢迎全国的编剧和作家们,共同参与讨论。

  今年我们再次呼吁:

  建议在“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等国内重要影视评奖中,增设“最佳剧本改编奖”,以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原创作者和改编者的双重权益,使我国的影视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为科学有序。

  广电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送审电影双片应当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影片制作部门对此应认真履行。为了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鼓励原创的精神,任何影视剧送审作品应该本着尊重原创的宗旨,提供由原作者签署的“原著改编意见书”,应作为必要的法定程序。

  “原著改编意见书”是履行《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因而,在电视剧的行政审查中,也要体现这个原则精神,原著作者主动放弃者除外。

  媒体在宣传影视作品时,要尊重原创者在影视产品中的一切权益,把文学原作和剧本改编、原创剧本均视为影视创作的第一生产力来进行宣传,不可侵犯原作的署名权。

(编辑:孙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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