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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微评

时间:2017年02月27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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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 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从2003年电影立法被纳入规划并组织起草,经反复调研、修改和多方征求意见,终于在2016年11月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有关下放审批权限、惩处虚报瞒报票房收入等规定受到了广泛关注。尤其是有专家透露《电影产业促进法》将对涉毒、涉黄艺人判处惩罚期,艺人改正后有可能重返银幕,虽然经过核对原文并未发现这样的细则条文,但针对“劣迹艺人改正后或可重返银幕”仍引起网友热议。

  1.关于下放审查审批权

  《电影产业促进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王慧子(新浪微博网友)

  下放审查权,将工作交给省级单位,一方面确实提高了办事效率,也比较符合目前的影视制作环境。但另外一方面,对地方权力部门的职权行使也是一种考验,还是得由总局来把关,握住审查的“龙头”。

  @网大君(网络大电影微信公众号)

  审查标准和程序的公开,标志着电影审查的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这是此次立法中最大的好消息,没有之一!因为很多其他的法规,都建立在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透明化的基础上,比如审批权力下放。

  @冯小强(新浪微博网友)

  作为吃瓜影迷,最关心的当然是审查是否有所松动。其实,有法可依本身就是松动的迹象,而不是收紧。把各种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广电,是好事。

  2.关于惩处虚报瞒报票房

  《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希达不多(新浪微博网友)

  近几年来随着国内电影市场的膨胀造成了一系列类似于买票房、偷票房、票房造假的业内“潜规则”,以往票房数字能有多高,全靠片方自律,现在政府出台相关规定,加大虚报瞒报票房的惩戒力度,对规范国内电影市场的秩序无疑是一件好事,希望此举也能敲醒一些“自欺欺人”的电影从业者,不沉迷于那虚高的数字而沾沾自喜,观众也能直观到更“透明”的中国电影。

  @澳大妮(豆瓣网友)

  电影票房真实数据本就应该全面透明公开化,岂能让部分虚报瞒报者扰乱了整个电影市场的秩序。强烈支持《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实施,这对广大干实事的电影从业者也是一次莫大的鼓励!

  @非力酱(新浪微博网友)

  我是一名电影从业者,认为对于惩戒票房造假一事早就应该提上日程,如今见到明文规定,对肃清行业风气定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也增加了我们电影人的从业信心。

  3.关于行业职业道德

  《电影产业促进法》: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美奈子(百度派用户)

  对于劣迹艺人的回归我是持观望态度的,如果能够改正,让大家看到一个更好的自己未必不是一件正能量的事情,我们应该抱着宽容的态度来看待,死抓住一点不放也着实不太好。这种规定无疑也给我们一个很好的样本,而我们的生活不是也应该这样学习,从而改善自己做得更好吗?

  @编剧林莺(新浪微博网友)

  用法律规定道德问题,总觉得拧巴。法是用来遵守的,犯法了就得处罚制裁,否则法就不是法了。道德只是自律和他律规范,不合乎道德也能处罚吗?只能批评喊话谴责。两码事!

  @学知(澎湃新闻用户)

  演艺公司不愿放弃劣迹艺人是因为早期已经投入巨大成本以及劣迹艺人拥有的粉丝能带来经济效益。然而只看到经济效益的演艺公司是不合格的,他们没有承担起旗下艺人巨大影响力所配套的社会效益责任。没有人可以只获得金钱而不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编辑:陶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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