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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依群:搭建艺术家维权的新平台

时间:2014年05月30日来源:中国文艺网作者:王依群(上海文联党组副书记)

    编者按:5月28日,2014年全国文联维权工作会议在北京中国文艺家之家召开,全面总结了近年来全国文联文艺维权工作,交流了工作经验,要求提高认识,明确思路,切实落实《中国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维权工作的意见》,扎实有效地推动文艺维权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中国摄协、上海市文联、四川省文联、江苏省文联、北京视协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2001年1月上海文联设立“权益处”,搭建了为艺术家维权的一个新的平台。之后,根据工作实践要求我们先后又建立了“上海市文学艺术著作权协会”、“上海市文学艺术家权益维护中心”、“上海文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等,艺术家维权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工作格局和体系。十多年来,我们每年平均受理咨询、投诉近六、七十人次,接受调解二十起左右,累计下来约为艺术家追回著作权使用报酬数百万元。

  回顾上海文联的维权工作十余年工作实践,我们感到,文联为艺术家维权工作还面临不少困难,有许多工作要做,有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探索,这里有提高认识的问题,有文艺维权的特点、重点探索问题,还有维权机制完善等方面问题。中国文联权保部召开这次会议,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交流研究的平台。下面,我想结合上海文联维权工作实践作些思考,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加强文艺维权必要性的认识

  一方面,从维权工作的一般意义来说,文联要开展维权是因为艺术家有维权的需求,维权是服务艺术家的重要手段之一。改革开放之后,个人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情况开始大量出现。在本世纪初,我们上海文联就经常听到艺术家在不同场合反映因为著作权权属、稿酬等问题与演艺单位、出版单位、同行之间发生纠纷。我们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如果没有相应的部门、职能为其维权,功能上有所缺失,影响了文联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从文艺维权的特殊性来看,我们认为文联之所以要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开展维权工作,是因为艺术家自身难以维权,社会机构维权效果又不佳。艺术家难维权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自古文人耻于问利。他们觉得纠结于这些问题有碍情面,不愿意维权。二是艺术家没有时间、精力来处理。三是凭一己之力无法解决。有些维权意识比较强的艺术家在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会选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有的当事人并不满足其诉求甚至不理不睬。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越来越泛滥,艺术家的尊严得不到体现,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创作的积极性受到极大挫伤。文艺维权有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侵权者与文艺家同属于一个生态系统,甚至同一行当,过激的维权行为将导致两败俱伤。以侵害文艺家的著作权为例,侵权方大多数是出版社、演艺单位、广播电视台或者是同一个协会中的其他会员,这些涉案当事人从体系上来说都是宣传文化系统的,低头不见抬头见;从生态体系来说,文艺家是负责创作的,是源头,但演出单位等是组织方,具有资金、管理优势,负责文艺作品的转化,广播电视台等则是传播方,这几个方面形成一个生态链,互相依存。通过社会上其他的维权途径,比如借助行政力量的查处,在律师事务所帮助下进行诉讼等,往往成本高,而且一场官司下来今后合作的路可能也就断了,维权效果不佳。文联作为人民团体,一级组织,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根据文艺维权的特点,使很多问题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弥补了社会维权力量的不足,维护了艺术家的权益。

  二、把握文联维权工作的重点

  在工作中,我们把握这么几个原则:

  重点做好知名艺术家的个案维权服务。十余年来接受过我们维权服务的艺术家有地位高、名气大的,如谢晋、俞振飞、孙道临、原上海文联、中国影协、上海影协主席吴贻弓、上海译协主席草婴等。但大量的是长期从事文艺工作但默默无闻的文艺工作者。对于每一个来求助于我们的艺术家,我们一定是一视同仁,认认真真作好服务,但对于知名的艺术家,我们尤其多花时间、精力和心思,这主要是指在具体维权工作之外的宣传上,如能以知名艺术家的权益纠纷为契机,取得一些实质性的维权成果,侵权行为起到威慑,另一方面有利于树立文联维权部门的形象。比如谢晋的名誉权案件,我们就不断和上影集团在媒体上发表谴责声明,协调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也和市委宣传部、法院等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力争得到支持,以维护谢晋的权益。经过近2年的艰难维权,2011年该案终审,判定该书作者及出版社侵害俞振飞名誉权,维护了故者的名誉。该事件经《中国艺术报》报道后,在文艺界取得了较大的反响,扩大了文艺维权的权威和影响。这种利用名人效应的做法,对于刚从事维权工作的部门打开工作局面应该说是非常有效的。

  注重维权规范性建设。我们根据文艺维权的特点,逐步形成了“疏导调解为先,坚持互利共赢”的服务理念,并确立了一个制度,两项原则。一个制度就是我们制定《上海市文联维权工作咨询接待及投诉受理制度》,规定了维权的指导思想、工作依据、受理对象、工作原则、工作程序等。两个原则:一是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接到投诉后多听取多方意见,不妄下结论,疏导为先,避免矛盾激化和浪费社会成本,力争调解息诉止争,甚至互利共赢,为双方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继续健康、顺利合作打下基础。二是坚持公益性为主的原则。作为一项为会员服务的内容与手段,我们坚持文联维权的公益性,在维权部门进行沟通、调解阶段,不收取任何费用,甚至还与版权局、律师实务所等合作在版权登记、维权咨询、诉讼中等到一定减免。

  强化事前宣传、培训,力争防范于未然。上海文联1万多个会员,遇到被侵权并且来求助于文联的毕竟还是少数,维权部门如果只是坐等艺术家来投诉也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一则事后维权效果总不会很理想,二则如此一来维权部门便只为少数人服务。所以,我们在应对处理好每个个案的同时,逐渐将工作重心前移,加强普及性的维权宣传和培训,经常邀请专家、律师、法官来开设讲座或座谈,编撰了《文艺知识产权实用手册》、《文艺作品知识产权诉讼案例辨析》等普及刊物,进行维权知识普及。这项工作还是比较有成效的,从维权工作的覆盖面上说,多数会员都参加过我们的培训和讲座,而且我们建立了维权网站、编印维权内刊,使每个艺术家都能获得我们的维权资讯,扩大了维权工作的受益面。

  三、努力探索文艺维权的机制

  十多年的维权工作,我们感到几个工作人员要服务好如此庞大的会员队伍,还要协调沟通社会各方,才可持续。我们认为要加强几个方面的合作:

  一是与协会的合作。在个案维权中,我们感到,有些权益问题并不是法律政策的执行、落实不足或者个别人恶意为之,而是相关的行业生态环境形成的,是法律规范不完善而导致的普遍性问题。而且每个协会的特征都不一样,诉求也不尽相同,维权重点与难点也不一样。比如展示类的书法美术侵权问题比较多的是制假、售假,市场不规范的问题;文字作品主要是稿酬、盗版等问题;舞台表演类的艺术家主要是表演者权的问题;杂技演员主要是基本的劳动保障问题,民间文艺又和非遗保护等联系。因此,我们需要加强与协会的合作,研究各协会权益的重点与难点问题。近两年,我们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如和上海杂协开展两次专项维权,一个是针对杂技演员的“杂技安全教育与保障措施研修班”主要探讨的是他们的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工伤、养老等问题,一个是针对魔术行业维权,开展“魔术的职业保障与维权措施”主要是针对魔术界的魔术揭秘、不正当竞争等,并制定《上海魔术师职业道德公约》。比如我们曾针对上海市翻译家协会年龄老化,新生力量不足的问题,开展过专题研究,形成了近2万字的“人文翻译事业生态环境及扶持对策研究”调研报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中国艺术报》几乎全文刊载,引起了翻译界的强烈反响。近期,全国人大刚批准加入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因此6月份上海文联维权部门准备联合与视听表演有关的几个协会如艺联、视协、影协、曲协、剧协等共同开展有关如何与该条约衔接以保护表演者权益的研讨会。我觉得类似这样的针对性强,有选择的解决不同协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应该是今后维权工作的方向,而且也能充分发挥我们行业管理的特点,更能切中要害,解决根本性问题。

  二是与社会力量的合作。文联维权没有行政资源依托,没有行政强制力,也不像司法判决有执行力,而且与其他人民团体相比,文联在维权工作上,缺乏统一的法律支撑。工会维权有《工会法》作为总指导,妇联维权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作支撑,文联维权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托,也没有法律的强制依据。因此,文联的维权工作不能孤军奋战,需要依托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行政部门,需要取得法院的支持,需要与有关科研单位等开展合作调研,共同推进维权机制建设。上海市文联在近年来参与了上海市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制定,与版权局举办了立法、修法等方面的研讨,并在版权纠纷调解上建立了合作机制,互聘为调解专家库成员。我们参与上海市中高级法院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座谈会”等有关十多项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的活动。尤其是立法方面,我们更加积极主动地介入。在这次《著作权法》第3次修改中,我们不仅数次组织知名艺术家、文艺单位代表召开立法修改建议调研会,还积极参加市版权局、市政府法制办、华东政法大学开展的立法征求意见会议、专家论证会等,直接将立法建议反馈国家版权局等职能部门,力争在著作权立法的利益格局中为文艺著作权保护抢得先机。由于积极参与社会机制建设,文联维权工作的社会作用和影响也越来越得到社会各方的重视与认可,有关部门在涉及文艺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事宜都会邀请我们共同参与。

  三是和兄弟单位的合作。在维权中,经常出现跨区域维权的事件,涉及的主体不在上海区域,这样沟通、协商的成本很高,对方对我们的要求也经常不予理睬。近期,我们还在为作曲家高鸣因为著名越剧《红楼梦》曲的版权问题专程赴杭州与杭州某越剧院进行协商。近年来,在中国文联的大力推动下,全国文联有关维权部门纷纷成立,应该说这为维权方面的资源共享、互助互利提供了有力条件。今天中国文联权保部刚刚颁发了《中国文联关于进一步推进文艺维权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为我们文艺维权工作指明了方向,确立了维权工作的总体要求、原则,必将有力推动文艺维权工作。我们希望能在中国文联领导下,兄弟单位间加强维权合作,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并逐渐扩大规模,最终形成维权工作的“一盘棋”。


(编辑:孙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