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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完善数字版权法规

时间:2010年09月06日来源:《传媒》作者:汤 潮

  大家都知道前段时间发生的“龙源事件”。很多人可能感到奇怪:龙源期刊网作为一个版权内容网络平台,10多年来签约数千种期刊都没有遇到版权纠纷,为什么遇到了第一起额度并不大的诉讼就要以抗拒司法执行这样的激烈方式来处理,岂不是因小失大?其实,这不是一时冲动,也不是漠视著作权人的利益,更不是不尊重司法。作为事件的当事人,我想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想法。

  期刊数字内容是中国的重要战略性资源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中国的期刊作为最优质的版权内容,不但是国家的重要战略性资源,而且是最符合数字化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核心产品和凝聚文化软实力的内容资源。在目前出版和发行的中国的9000多种期刊中,有上千种期刊已经形成了较好的品牌和社会影响力。比如《故事会》、《家庭》、《青年文摘》,这三个杂志有上千万的订阅者,有数千万人的传阅率。

  期刊的内容特点是什么?期刊特有的品牌和公信力,内容独到精致精炼,既有深度又有时效性,类群具有天然的分众性和社区性以及明确的市场定位和读者的针对性。作为连续出版物,期刊拥有忠诚的读者群和非凡的粘黏度等。

  期刊的这些特点都非常适合互联网的阅读,特别是在3G和手机、阅读器产品成熟起来之后。从2009年开始,随着中国电信3G牌照的发放,美国亚马逊kindle阅读器点燃了移动阅读的烈火,开启了数字阅读的一个崭新时代。2010年苹果公司先后推出的苹果手机和ipad平板阅读器,为期刊的阅读市场再次开拓了无限的空间,由此真正宣告了互联网免费时代的终结,一个空前广泛的移动阅读时代即将到来。前不久许多人还在预言传统媒体的死亡,预言期刊的死亡。但是,今天优质版权内容已经成为全世界开始争夺的商业资产和战略资源,互联网聚集的内容火山已经到了爆发的前夜,传统出版业包括期刊已经真正迎来了战略性的历史机遇。

  现行法规严重制约数字版权的价值提升

  但是,期刊数字版权问题成了数字化转型发展的最大瓶颈。特别是目前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规,已不适应中国期刊数字化的发展。《互联网出版暂行规定》颁布已经8年,它要求期刊一定要先拿到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才能上网传播,实际执行的效果非常不乐观。互联网和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已经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而我们仍然用一个政府的临时法规来管理这样一个主流、庞大、高速发展变化的产业,这是非常令人担忧的。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覆盖面很广,对维护作者的权益也起到了历史性的作用。但试图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概念来解决所有的问题,事实证明是不现实的。龙源签约了3000种期刊,这些内容每个月涉及的作者超过10万个。虽然一些学者和机构也提出了建立集体版权组织的方式来统一授权管理,但是鉴于期刊作者海量和时效性要求,无法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个作者来说,一旦作者决定把作品公之于众,就有了不可逆转的社会属性。这时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保护利益,而不是授权形式。目前的法规采取了版权保护的僵化方式,只限制了合法的经营者,而对故意和赤裸裸的盗版者束手无策。比如论坛、门户网站等。这些法规的不完善使中国的人文大众类期刊,这个最受欢迎、最有市场前景的优质内容的传播就会在数字化发展的历史机遇中受阻。在同西方的软实力竞争中将自断其臂、自废武功,这才是最让人着急的地方。

  我这样说不是危言耸听。前不久西方的一个著名的学者,对数字出版取代传统出版的时间,作出了最新的研究和预测。他断言,到了2018年,数字出版将以绝对的优势取代传统的出版,取代传统的传媒行业。这个日期比以前预测的2050年提前了30多年。根据我们在业界的切身体会,我觉得这个预测是有根据的。我们想想看,8年前中国的数字出版是什么情形?那时候数字出版只是一个很新鲜的概念。2018年离我们现在只有非常短的几年时间,我们知道,几年的时间发展是非常快的,未来这短短的8年将要改变几千年来、从活字印刷以来的出版模式。几千年的历史性革命,将在未来几年就要发生。在这样的历史的环境下,中国包括全世界对数字出版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滞后的,西方也是滞后的,但是我们中国更加滞后。因为西方的司法相对独立,他们可以根据案例法随时调整,可以根据法官的认识先做出判例然后再修改法律。但我们中国的现行司法制度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即使过时的法律也必须先执行,等法律修改后再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我们知道立法是一个程序化很长的过程,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数字出版这些瞬息万变、一日千里发展的领域极其不适应。

  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必须解决,而且要从根本上解决。法院的判决和作者的赔偿我们最终会执行。但我决定首先以接受司法拘留的方式拒绝司法执行,对目前的数字版权法规提出抗议,以此引起立法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全社会对此事的关注和重视。

  我从拘留所回来就直接到公司,给全体员工讲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为了中国内容资源产业的战略性发展,为了加速数字出版的法规完善,我们必须做出牺牲。这真的不是说大话也不是作秀。作为1978年国家改革开放后派出的第一批留学生和知识主体论的提出者,2000年我选择回到国内,就是立志要为中国文化的全球性传播做一些贡献。

  数字版权法规应体现先进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欣慰的是我们的牺牲没有白做。事件发生以后,引起了政府、行业以及社会的关注。特别是新闻出版总署以及相关部门包括中国期刊协会、中国版权协会、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等,邀请司法部门、专家学者和行业的代表,对解决期刊数字版权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

  在讨论中大家提了很多有益的建议。我主要提出了两点建议:

  第一是建议尽快修订《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修改《著作权法》,将“数字出版”、“数字发行”和“数字传播”的概念和范畴进一步分开和细化。第二个主要建议是必须保护知识产权,使著作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出版”的概念在中国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中国的出版业仍然属于特许经营产业,而西方出版业基本是完全自由开放的。所以,我们不能以基于全民出版、自由出版的西方版权法或公约内容来诠释中国出版的概念。按照中国目前的出版实践,所有的出版必须具有出版资质。除了书号管理、刊号管理外,行政审批和管理的力度也非常大。除此还有法规管理。在业务层面,对于出版物的内容质量要求也较为严格,编辑、审校等流程管理是出版概念的组成部分,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除了载体的形式的不同外,其它是完全一样的。除非我们把网络出版制定另一个标准。如果这样的话,只对传统出版社进行限制就完全没有必要了。

  期刊社作为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它们出版的内容在未进行改编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手机、阅读器)等正规平台销售或下载,应该视为“网络发行”而不是“网络出版”,不应该要求再次获得著作权人的直接授权。

  著作权人的权益是知识产权价值链中的主体

  保护知识产权,使著作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应该在法规中明确规定:通过数字化方式发行销售著作权人的作品应该通过数字化的技术手段对著作权人的权益进行明确的量化和实质性的保护。

  我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这个事件中,作者按照法规维权是没有错误的。无论作者怎样批评龙源,我都能理解他的心情。在过去十多年IT产业的发展中,以内容免费为特征的互联网的确造成了知识产权的“浩劫”。这是造成作者对网站不信任和反感的原因。但是站在历史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作为划时代的技术革命,不可能一开始就尽善尽美。互联网的免费信息传播对今天互联网的繁荣有一定的历史贡献。但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因为它从根本上扼杀知识的价值和智慧创作的动力。龙源的发展宗旨就是“为知识创造价值,为知识的创造者创造财富”。龙源的创立就是基于我在1988年提出的“知识主体论”理念(参见《知识主体论:对当代社会的哲学思考》,《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

  “知识主体论”,相对于“资本主体”和“权力主体”,一言以蔽之,就是知识的创造者应该在整个知识产权产业链中成为主体和最大的受益者。

  龙源期刊网一开始就高举“知识有价”、“付费阅读”的理念,就是不认同互联网的免费潮流。过去的一些年,我曾经在多种场合讲过,作者的每篇文章都是智慧的结晶。一个优秀作者一生的优秀作品非常有限。按照传统的稿酬支付标准,几千字的作品作者只能获得几百元一次性的收益。稿酬制的实质是“资本主体”。按照“买断”的方式剥夺了著作权人的主权和获得持续利益的可能。无论稿酬多高,在量化知识的价值方面都是不科学的。纸张时代期刊的印数有限,通过稿酬的方式不失为一次性的授权方式。但是到了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时代,一篇作品可以在全世界永远销售,作者的权益具有无限性。另一方面,在数字时代一篇文章价值的真正判断者不再仅仅是期刊社和编辑,也不再是政府的管理者,而是它的受益者和消费者——读者。通过读者的实际消费行为评价知识和智慧资产的价值才是最合理、最科学的方式。在传统期刊走向数字化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利益最先进、最合理、最具有操作性的解决方式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就是“按篇计费,分享透明”。在目前纸质期刊仍然为主,期刊的数字发行正在快速发展的时期,期刊社作为国家认定的出版主体,纸质期刊仍然可以稿酬的方式支付作者。但同时,应该按照“版税”的模式量化动态地计算作者作品数字发行的收益。数字发行的最大好处就是数据库技术可以准确无误地记录任何一次使用,包括次数、时间长度、使用者、付费额度等。数字发行单位的资质当然要进行严格规范和资质认定。为了解除作者和期刊社等著作权人的顾虑,除了相应的法规外,还应当建立集体组织或行业组织等非盈利机构的监督和认证。日前在同中移动浙江阅读基地总经理的交谈中,我建议运营商在计算内容提供商的收益时,不应该单纯按流量和总收入的百分比,而应该以文章篇数和阅读量为基本单位,以便体现作者的权益。他非常认同并且决定按此方式调整计费系统。

  站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完善数字版权法规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五个战略重点,第一个就是进一步完善和及时修订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作为一直站在数字内容产业第一线的实践者,龙源有责任和义务对法规的修改建言献策,用实际行动推动数字版权法规的完善。

  我感到特别欣慰的是,在刚刚结束的中国数字出版年会上,新闻出版总署孙寿山副署长在主题演讲中明确地表示,总署已经在制定相关的法规和资质标准,把“数字出版、数字投放以及数字制作”进行细分,赋予不同的资质和责任。这个解决问题的速度大大出乎我们的预料。我认为我们的政府对数字出版的支持力度是巨大的、及时的。我对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满了信心。

  今天,我们终于迎来了优质版权内容为王的时代。人文知识分子依靠自己的智慧创意和知识产品获得巨大物质财富已经不再只是一个愿望或神话。我们相信,只要突破数字版权的瓶颈,建立健康的价值链,中国的期刊将在数字化的发展中充分展现其价值并实现真正的跨越式发展。不但将为全中国、全世界的读者提供中国最优秀的内容资源,也会为期刊社,为作者带来巨大的利益。中国在未来全球文化软实力的竞争中将牢牢占据版权内容资源的制高点。

  作者系龙源期刊网总裁


(编辑: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