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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再创作后形成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

时间:2012年03月02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翟晓键

  四川读者庞文成:我是一名民间文学爱好者,几年前我编辑整理了一部民间故事集,里面的文章都是我根据民间口头流传的故事底子重新编写的。后来有一家出版社出版了一套民间文学丛书,里面收入了若干篇我这部民间故事集中的文章,这些文章有的直接取自我改编的民间文学作品,有的则是把我根据民间传说再创作形成的文学作品进行了一些改动,请问我是否享有我重新编写的民间故事的著作权?

  律师答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而是由某社会群体(民族、区域、国家)创作的,世代相传,长期演变,反映某社会群体文学艺术特性,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的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形式,你所说的民间故事也是其中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定国家、地区和民族所共同享有的精神财富。

  利用民间文学作品再创作出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因此,如果利用相同的文学作品进行再创作,也需要注意尊重他人已有的再创作品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利用民间文学作品再创作品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到目前为止,有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规尚未制定。在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涉及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时,一般适用民法有关原则及著作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原则来作出裁判。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它必须是创造性的而非机械性的智力成果,但却不要求是首创的,也不强调独创性程度的高低。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已有作品的照搬照抄,而是由作者运用自己的构思、技巧,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加工、整理,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已有的作品,就可以认为这部作品具有独创性。因此,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作者构思进行再创作所产生的作品是新的作品,系属于再创者个人的作品。它具有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正确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再创作的作品,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再创作品大致要注意以下几点:

  (1)权利主体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过世代相传,长期完善,渗入了无数创作者的思想、智慧,具有某个民族或地域的艺术特性,故其权利主体不是特定的;再创作品的权利主体则是特定的。再创作品是再创者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理解,采用自己独特的艺术表现手法和风格创作出新的作品,充分体现出作者的个性特征。

  (2)稳定性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必须经过一个较长的创作期,经过一代代人不断地发展完善才能形成,且始终处于不断变化发展的状态。再创作品由于其创作主体的特定性,更具有较为稳定的个性特征。

  (3)产生方式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于民间,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发展和流传,其间又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再创作品则是作者在利用已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托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4)独创性要求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继承前人作品基础上加以发展和完善的,虽然也有创新,但这种创新不能被认为是独创性,且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时是排斥某种创新的,因其可能会降低民族特色。再创作品由于其主体的特定性,要求其必须具备独创性,否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翟晓键 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