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界侵权现象多发 社会浮躁致剽窃者急于成名
◆互联网时代,复制粘贴让抄袭变得十分容易,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被及时发现。在功利的诱惑下,在被揭穿的几率很低且认为受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文化界抄袭行为时有发生,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演化成以产业形态存在的现实,值得反思。如何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监管,净化环境,值得全社会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出版社侵权不商量
近日,记者在多个法院采访发现,文化界抄袭、侵权现象多发,值得警醒。
郭某是日照市一农民作家,平时喜欢写作,利用业余时间创作了一部长达40万字的长篇小说。该作品系手写稿,并无备份。2007年3月,郭某将作品通过特快专递寄往济南某出版社,并在稿件中明确注明“如不采用,请退还稿件”的字样。该出版社收到稿件后,既未采用也未退回。6个月后,郭某曾多次发函索要手稿,出版社才于2009年3月把手稿退还给郭某。但是,郭某认为这2年期限已经错过了该作品发表的最佳时间,要求出版社赔偿损失。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28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公开向其赔礼道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出版社对未采用的稿件负有退还的义务,但本案原告投稿的作品系无备份的手写稿,且其投稿时明确声明不采用请退还。被告在收到手稿后2年内不退还原告手稿,致使原告无法向其他出版社投稿,侵犯了其作品发表权,继而影响了原告对其作品其他著作权的行使。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出版社赔偿郭某经济损失,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省法院终审的齐白石后人状告出版社一案也有类似。山东某出版社出版的书籍中,使用了齐白石的作品图片。齐白石后人齐良憐等16人发现后,将出版社告上法庭。省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齐白石先生于1957年9月16日去世,其上述权利的保护期截至2007年12月31日。在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时,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中国美术馆拥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作品捐赠时也转让了著作权。因此,关于齐白石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公民死亡后,著作权中属于公民的财产权利,在法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因此,省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齐白石后人胜诉的判决,判令被告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停止侵权。
省城自由撰稿人黄洪(音)介绍说,不但是出版社,还有很多报社、杂志社等也存在类似现象。比如,一些单位未经作者同意就对其文学作品进行大幅的、实质性的改动。很多报社、杂志社在发表了作者的作品后,不通知作者,也不发放稿酬,严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还有一些杂志,发表了作者的作品后,不支付现金报酬,而是赠与杂志。如自己在一家杂志连续发表了三篇小说后,该杂志每期给自己寄三本杂志。
侵权案件五花八门
滨州民间学者张洪庆经多年搜集,出版了《滨州民间剪纸》一书。后来他发现刘某出版的图书中大量引用了他书中的照片和文字,随即将对方告上法庭。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滨州民间剪纸》是作者在对大量民间剪纸进行收集、研究、筛选后,系统地以图集形式介绍滨州地区民间剪纸艺术,独立创作完成的一部汇编作品。张洪庆将收集的剪纸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论述,汇编过程中,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由于选择范围有限,同是研究民间剪纸的书籍,可能会出现雷同,但不说明抄袭不可避免。基于借鉴而出现的一致之处与基于抄袭而字字相同是有区别的。法院认定,刘某出版的两部著作中,一部著作有2000字和35幅照片出自《滨州民间剪纸》,另一部著作1000字和165幅照片出自《滨州民间剪纸》,均构成了侵权。结合书籍的内容,侵权方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手段、性质、情节等因素,法院判定被告刘某赔偿张洪庆40000元。
近日,在媒体和网络引起轩然大波的余华著作《兄弟》涉嫌剽窃一案,在滨州中院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滨州市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10元。滨州的王某写了一篇小说,发表在网络上。在购买了知名作家余华的著作《兄弟》后,他认为该著作抄袭了自己的网上发表的小说,遂即向滨州中院起诉,要求卖书的书店、出版社和余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经对涉案两部作品的内容进行比对后认为,原告王某在网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余华《兄弟》一书虽在人物设计、部分段落描述上和原告作品有相似之处,但尚不够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完整意义上的相似,且余华作品在表达形式上有其独创性。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滨州中院的李雪勤介绍说,著作权的理论基石是保护原创作品。作为文学作品来说,构成侵权的相似包括字面相似和非字面相似。如果使用的语言相似,近乎复制,则认定为侵权。如果文字作品表达的基本要素或者结构相似,作品的角色情节场景等都雷同,则构成非字面相似的侵权。从法院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来看,涉及文化作品、论文、学术著作、设计图等等,纠纷类型可谓五花八门。
文化乱象说明了什么?
令人不解的是,抄袭和剽窃本是最令人不齿的行为,为什么今天的剽窃者面对大众的质问,不但面不见红心不跳却反而名利双收呢?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
一位自称网名是“风起云涌”的文化学者认为,抄袭成风有深刻的社会背景。比如说一位大学教师如果想提升职称,必须有学术著作,而且要比别人写出更多的学术著作和论文。那么,怎样才能比别人强呢?最快的办法就是抄袭了,因为抄袭比自己研究要快得多。或者说,别人都在抄袭,而你自己却潜心搞研究,显然出的学术成果会少得多,你的机遇就相对少,而且你将成为另类,甚至遭受环境的排挤。在这种大背景下,很多人感觉抄袭是被逼无奈。
当然,还有一个背景是当下整个社会凸显浮躁。“风起云涌”认为,社会的浮躁传导到文化学术界,也产生了浮躁的心理。在快节奏的生活状态下,很多人急于成名成家,实现名利双收。当按部就班很难短期内实现名利目的时,就有不少人想歪点子,抄袭剽窃就不可避免了。在一些人通过抄袭剽窃获益后,又会“鼓励”更多的人走“捷径”,通过这种不当渠道去获益。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