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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网络电视播“盗版” 视频公司被判侵权

时间:2012年07月04日来源:法制晚报作者:毛占宇 陈济瑛 孙洪丽

  索尼公司生产的网络电视,被指未经许可在线播放动画片,侵犯著作权。

  近日,海淀法院一审认定通过服务器提供动画片视频的北京华夏安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但不能控制电视机上网后链接对象的索尼公司不构成侵权。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带有网络功能的电视机已成市场主流。而该案是首例网络电视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法律人士认为,此案具有判例效应,将对市场产生影响。

  侵权诉讼 索尼电视播“盗版”

  水木动画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索尼公司生产的带网络功能的液晶电视后,发现其操作界面上有该公司为著作权人的动画片《中华五千年》。

  水木动画认为,索尼中国与北京华夏安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用户绑定,播放未经其许可的动画片,两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起诉索赔155万余元。

  法庭上,索尼公司辩称,他们只是生产了电视机这个“上网设备”,生产行为不构成侵权。

  水木动画反驳称,电视联网后只能看到有限的网页。用户以点对点的方式链接到华夏安业公司提供的动画片,索尼公司作为设备提供商,应承担侵权责任。

  华夏安业公司表示,水木动画曾将涉案动画片授权给磐海鸿星公司,后者授权给他们使用。

  索尼公司 一审被判不侵权

  近日,海淀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

  海淀法院认为,根据水木动画向磐海鸿星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其授权仅限磐海鸿星公司的网络电视频道使用。而索尼电视播放动画片的行为,与磐海鸿星公司无关。

  华夏安业公司辩称,磐海鸿星公司因没有网络电视经营资质而与其合作,但无事实依据。法院因此认定其侵权。

  法院认为,索尼公司仅是电视机生产者,其不能决定、控制电视机登录互联网后所链接的对象,亦无法对电视机所链接网站内容进行编辑和整理,客观上无法审查电视机上网后所链接的内容是否侵权。

  与此同时,从索尼公司与华夏安业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可知,其不对华夏安业公司提供的内容进行复制、修改、编辑等,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改变。

  而且双方亦未约定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鉴于双方仅在电视机技术方面存在合作关系,法院判定索尼公司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华夏安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水木动画经济损失2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250元。

  案件解读

  首起案件 具判例效应

  据了解,作为首例网络电视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件,此案备受关注。

  多名律师在判决前认为,“互联网电视侵权”一旦被判成立,互联网电视将受重创,影视著作权人起诉电视厂商的案件,将像起诉视频网站的案件数量一样多。

  针对此案判决结果,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表示,该判决将产生判例效应,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电视机生产商可以‘松一口气’了,对整个行业不会产生‘紧缩效应’。”

  陈楠说,未来一段时间,著作权人以此案为范例,直接起诉视频提供商的案件可能大大增多。著作权人很可能会保持较高的胜诉率。这对目前刚刚起步的网络电视运营行业来说,无异于一次“洗牌”。

  有多年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经验的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李自柱表示,相当一部分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是由影视作品多次授权引发。

  李自柱说,这些案件共同的特点就是,著作权人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某公司,后者没经著作权人许可再授权给其他公司。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样的授权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最后的被授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他们有些‘冤’。”李自柱说。

  “鉴于国产网络电视与更多视频网站产生‘交集’,加上视频著作权存在多次授权问题,客观上存在着合法与否的不确定性。因此,起诉网络电视的‘口子’一开,更多案件将涉及国产电视机。”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刘琳分析。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