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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著作权法,别把著作权人晾一边

时间:2012年04月06日来源:检察日报作者:

  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4月5日全国多家报纸对此予以关注。 

  《现代快报》关注的是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一规定受到音乐人的强烈质疑,认为这损害了原创者利益,是变相鼓励盗版。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业委员会也表示,将召开紧急会议讨论草案,传递行业声音、争取应有权利。 

  第46条的规定,让人想到音乐人汪峰与民工组合旭日阳刚之间的瓜葛。后者在春晚上凭借前者创作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走红,商演、代言等接踵而至,《春天里》也成为每次演出的必唱曲目。之后,汪峰要求旭日阳刚停止演唱《春天里》。按目前施行的著作权法,汪峰有权这么做,而草案第46条的规定,则为旭日阳刚“撑腰”。虽然草案第48条规定了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的3个条件,但无论“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还是“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抑或“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都将著作权人本人参与排除在外,“但用无妨”已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也许有人会说:“这么规定是为了文化繁荣。因为,著作权人不同意他人就不能用,会阻碍好作品更广泛地传播。”著作权人死活不同意他人用的事儿,我不敢说一定没有,但不会太多,这里的核心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十五的月亮》16元”,我们常用此形容创作者收益的寒酸。翻唱者靠着翻唱买下豪宅名车,而著作权人的付出和所得依旧不成比例,这种现实不改,社会的原创动力和能力将进一步萎缩。 

  《北京日报》关注的,则是草案新引入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把对会员的管理延伸到了非会员。这方面争议也不小,音乐人高晓松在微博中写道:“大批版权人并未授权那些政府办的集体管理组织,为何立法强制由他们收费?”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人希望公众“相信集体管理组织会依法运作,不会简单地大包大揽”,但以保护之名谋取私利的例子,在现实中并不鲜见。通过集体管理方式维护著作权人利益,尚需更严密的制度设计。 

  限于篇幅,只说这两个问题。通过它们,我想强调的是,任何一部法律的修改过程,都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在与著作权有关的各种权益中,著作权人的权益处于最核心地位,包括表演者权益、集体管理者权益在内的其他各项权益,均由此派生。于是,著作权人的权益是得到强化还是被削弱,就是最终衡量著作权法修改是否成功的最重要指标。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