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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百度快播各被罚25万元

时间:2013年12月31日来源:《人民日报》作者:张 贺

  北京12月30日电 记者从今天在京召开的2013年“剑网行动”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百度公司、快播公司因被判侵权受到国家版权局处罚。

  据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下半年,国家版权局陆续接到优酷、腾讯、乐视、搜狐公司等权利人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播放器软件传播侵权视频作品的投诉。11月19日,国家版权局就此正式立案。调查表明,百度公司和快播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播放器软件,向公众提供定向搜索、定向链接服务,直接定向搜索、链接到大量盗版网站,具有一定主观过错,已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分别对百度公司和快播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指出,国家版权局对两家公司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要求两家公司尊重版权行业管理秩序,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认真地进行整改,国家版权局将根据整改情况采取下一步措施。于慈珂说,在此案中由于很难查清两公司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因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上限处以最高25万元的罚款。

  


(编辑:孙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