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可设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
时间:2013年09月30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本报综合讯
9月29日,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而在两天前,国务院正式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记者在中国政府网上看到,《方案》中明确要扩大包括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开放,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其中在文化服务领域明确提出在演出经纪方面,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在娱乐场所方面,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文化部9月29日下发通知,明确了对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若干工作细则。
通知要求,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上海市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通知要求,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娱乐场所的,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条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编辑:孙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