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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事业单位”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时间:2013年08月21日来源:《光明日报》作者:张晓明

  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一场发展与改革交织的深刻实践,既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文化领域的一般规律,又表现出中国作为转型国家的特殊规律。 

  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一场发展与改革交织的深刻实践,是一次历史性的转折。回顾60多年的历史,中国的现代化建设经过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两个历史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也经历了从原则的确立,到制度化形式探索的艰难实践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宪法就已经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还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说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最初蓝图中,对公民文化权利就有明确的认可,这是对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原则确立。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新中国成立后不长的时间,经过短暂而剧烈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到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计划经济体制在各方面基本成型。1963年,在国家编制委员会代国务院草拟的《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中,首次提出以“行政、事业、企业”三种编制划分单位性质,规定“凡是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内开支的单位均为事业编制”。这也就是说,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国家有了根本性区别,全部文化机构都成为公共服务部门“事业化”体制的一部分,纳入了国家行政管理体制。

  然而,正如我们现在已经认识到的,现代化导致的经济和技术的进步,致使绝大多数文化产品都可以成为个人排他性的生产和消费对象,文化部门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大部分不具有公益性。因此,我国文化部门的普遍事业化(即公共化)事实上也很快就沦为形式。上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得文化机构基本瘫痪。“文革”结束后,以1978年财政部批准《人民日报》等新闻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为标志,进入了持续近20年的所谓“双轨制”时期。在这个时期中,“事业体制”性质与实际运行日益脱节,直到2003年,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开始,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分类改革”的思路成型,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作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中心环节全面展开,文化产业从原有事业体制中剥离,获得了蓬勃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开始显示出其本来面目。

  我们完全可以认为,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在不断深化的市场化进程中,逐步发展成型的;是在文化部门彻底“拨乱反正”,回归世界文明主流,恢复大部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商品属性后,才被真正认识到的。从发展逻辑来看,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律,是符合现代化和市场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的。

  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一场发展与改革交织的深刻实践,既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文化领域的一般规律,又表现出中国作为转型国家的特殊规律。历史的梳理,使我们认识到正在发生的这场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历史转型的深刻性。(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编辑: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