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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新修订法规3月实施

时间:2013年04月26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马力海 史晓光

  自3月1日起,国务院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值得注意的是,三个条例中均对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特别是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高了罚款上限,由原来的可处5万元和1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高到可处20万元和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将原来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将原来的“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新修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将原来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新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将原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所列侵权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将原来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三条例修改实施后,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加强我国著作权行政执法工作,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保障文艺家合法权益。


(编辑:孙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