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指引” 上市公司拍大片请大腕要及时公布
时间:2013年01月11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王新荣
记者从深交所官网了解到,近日,深交所对外发布了“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对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与细化,以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与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指引”针对广播电影电视类公司的业务特征、特殊会计处理方式和信息披露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相关公司在定期报告中重要非财务信息和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制作的电影上映后,当统计的累计票房收入首次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时,应当在知悉前述票房收入信息后及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的上映期间、累计票房统计收入及统计区间、对公司的影响情况、票房收入与实际可确认营业收入存在差异的风险提示;累计成本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的电影、电视剧或者其他类型影视作品,在申请发行许可证或者公映许可证过程中,被主管部门出具明确否定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前述事项后及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电影、电视剧或者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制作成本、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对上市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发生变动的,或者上市公司对外引入对其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的,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或者协议签订后及时披露。
另外,“指引”还对相关公司在市场宣传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防止上市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非正式渠道、相关网络(如博客、微博、论坛)等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编辑: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