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艺术报]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不是“冤家”
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发布。《意见》指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已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对于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应当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意见》的出台,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近年来,各地在开发利用土地和旅游资源上,存在着对文化遗产认识不清、保护失当或干脆盲目让位于经济发展的情况,使文化遗产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可笑的是,有的地方更以“重建”“复建”为毁坏开路,毁之不倦又劳民伤财,还营造了一种文化幻象,助长文化虚无主义风气。
前不久,广州某官员曾声称,拆除古建筑重建也算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古建被拆了重建或复建,真的算保护吗?诚然,通过一些措施,似乎能够让古迹、古建恢复得貌似原迹,比如给拆除的构件编号,恢复时再依样拼起来;但是,这等“貌似”绝非真迹,也早已在拆毁的过程中大大损害了它的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而专家则表示,虽然古建筑可以复原,但是那种古色古香的韵味再也无法重现了。
但是,对文化遗产的无知颟顸,使各类“复建”“重建”“仿建”依然在各地大量上演:湖南某地强行拆除“爱莲堂”周子祠,却花巨资易地建仿古建筑;某地为挽回昔日“古都”繁华,竟不惜大规模拆迁,企图重造一个仿古城市;某地为恢复汉代文化遗产,修建了一条“汉街”,还在街口立了一个牌坊,而彼时尚未有“街”之一说,立牌坊更是无稽之谈……这些“壮举”,从“有则改之”到“无中生有”,多数还打着“文化保护”或“复兴某某文化”的旗号。
细数这一系列的现象,因“保护”而重建、复建乃至大规模动迁,显然暗含着某种经济逻辑。正如前段时间某地炒作“娲皇遗骨”以证“存在古迹”而后拟大规模开发,多数“复建”“重建”不外乎借“翻新”古迹为经济开路。在某些人眼里,“翻新”顺便炒作开发古迹无疑比吃力“不讨好”的保护来得便捷。问题是,当重建、复建失去了实质意义,文物古迹、古建没有了文化传承的价值,所谓的“文化保护”岂不自欺欺人?更何况,我们的传统文化讲究“天地人和”,文物古迹、古建与历史时空相依相融,也早已与周边的自然环境以及人们的生活呼应共鸣。
《意见》的相关规定,直指当下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乱象,无疑为未来的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是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依据。同时,这也说明了我们国家在经济发展之后高度的文化自觉。但《意见》能否有效地刹住文物古迹、古建保护中的歪风,还有赖于各地的坚决贯彻执行。如果在执行中大打折扣,再好的《意见》也是空话。
(编辑: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