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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报]“看起来很像”就等于抄袭吗?

时间:2012年08月31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杨兴

  “这是你新买的iPhone吗?”“不是,三星的。”“哦,实在太像iPhone了,明显抄袭啊!”这一真实经历,曾经让笔者以为“看起来很像”在设计上足以辨别抄袭行为,但如今,这句“看起来很像”似乎力度渐弱。

  北京时间8月25日,苹果和三星两家公司之间的专利“世纪大战”在美国“战场”上的结果揭晓,美国陪审团认为,三星侵犯苹果6项设计专利,需要赔款10亿美元,苹果公司赢得这场官司的最主要凭证就是三星公司的银河系列产品“看起来很像”iPhone和iPad。时至今日,两家公司在全球的专利官司已经涉及四大洲、10多个国家,完成诉讼超过50场,但结果却大相径庭。韩国的法官认为两家公司相互侵权;德国和英国的法官则认为三星公司并没有抄袭苹果公司的产品设计。

  法律上的不同裁决,让评判是否抄袭成为了全世界的难题。苹果针对最近的宣判结果表示:“这个判决告诉大家:抄袭是不对的。”的确,创新必须得到保护,抄袭也必须给予法律打击和道德上的谴责。没有人怀疑苹果公司所倡导的价值观,但三星公司的言论却将所有看热闹的人都变成了利益相关者,他们认为,“这是消费者的损失,未来将选择更少、付费更高。一个公司竟能玩弄专利法,维护垄断。”这一言论让人们不得不开始思考,评判“设计抄袭”的标准是否公平有效?什么样的创新才应受到法律保护?如何才能在保证满足自身实现创新的同时,又不损害后来者的创新能力?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不断深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中国和从“山寨”中发展起来的“中国设计”来说,更显珍贵。

  抛开两家公司的是非不说,从判断抄袭的标准来看,“看起来很像”真的就能成为是否抄袭的全部依据吗?真的能因为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就说他人抄袭吗?答案是否定的,针对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银河系列产品抄袭iPhone和iPad两款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中包括圆角矩形的外边框和由一张玻璃覆盖的全屏幕设计等诸多元素,三星公司拿出了自己早在iPhone面市之前就已经展出过的F700原型机,以此证明自己早已开始智能手机以及大尺寸屏幕设计的研究工作。这时,苹果公司手中因专利而握有的独占权受到了三星公司在先权的挑战。虽然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在外观设计授权条件中,增加了“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但在实施细则中对权利冲突解决程序的设置上给在先权利人维权带来了明显的不便。

  针对“看起来很像”,三星公司的设计师们透露了其产品的设计创意来源,他们说:“这一系列产品的设计源于阳光照耀下溪水中闪闪发光的鹅卵石,设计师们想让所有用户通过自然舒适的外观设计结合音效、界面以及用户体验设计来尽享自然。”至于圆角矩形和大尺寸屏幕的设计是因为用户的需求而形成的智能手机发展趋势。笔者认为,苹果公司所说的圆角矩形和大尺寸屏幕的设计应属于公共领域的设计资源,如果利用专利法对这些资源进行垄断,将有损其他人的创新能力,公共领域的设计元素和设计理念都不应该被垄断。如果让苹果公司对这些公共领域的设计资源和理念进行设计垄断成为先例,原本为鼓励创新而发展起来的专利制度,将有可能变成扼杀创新的工具,创新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来保驾护航。

  虽然,界定抄袭的法律还存在漏洞,但任何一家科技创新企业都不愿被冠以抄袭者的名号,抄袭对任何设计师的职业生涯都能留下足够大的污点。从设计师的职业操守来说,三星设计师如果想设计出与苹果产品“看起来不那么像”的产品并非不能,毕竟鹅卵石的形状千差万别,毕竟圆角矩形也能有不同角度,毕竟智能手机可以设计得完全不像iPhone,但他们还是推出了“看起来很像”的产品,毕竟这里除了设计还关系到商业。看来要想维护创新的尊严,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任重而道远。


(编辑: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