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法规司负责人解读《著作权法》修订草案
对于《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60条、70条,是否把太多创作者的权利给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王自强说:
在这次的草案中,涉及到集体管理制度的,有六条规定,大家觉得最不能接受的就是第60条和70条,有些甚至认为著作权被剥夺了。就这个问题我写了一篇文章,做了一个实证分析,来论证如果作者的某些权利不被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会产生的实际结果,结论是在特定情况下我们国家就将成为无音乐的社会,不但著作权人的特定权利得不到保障,使用者,特别是合法的使用者想通过合法渠道来获得这种授权也做不到,版权市场也会变得混乱,更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为如果作者的权利不被代表,意味着这个权利只有著作权人来行使。著作权之所以需要集体管理,是因为著作权人的某些权利他自己难以行使,必须借助一个组织来给他维权,这里我就再解释一下什么叫难以行使和不可控制的权利,其中包括几个要素,第一是这个著作权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在广域范围内被众多的经营性主体使用;第二他不知道具体谁在使用这些作品;第三他控制不了众多的市场主体;第四他不能在这种使用过程中获利。比如有人写了一首歌,很动听,发表以后全国都在唱,作者知道到处都在唱,但他不知道具体谁在唱,他也不能阻止这些众多的市场主体去唱,他不能从中获得应得利益。这样的权利就叫难以行使的权利。我们现在做一个实证分析,一个卡拉OK厅必须有点歌系统,最低要具备两万到五万首歌曲,所以这一个歌厅就要面对两万到五万个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而且这些权利人散布在全国甚至全世界的范围之内,怎么去找?而从权利人的角度,他的这首歌实际上是由分布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十到十五万家卡拉OK厅在使用,怎么给它们发放许可?不管从权利人的角度还是使用者的角度,获得合法授权实际上是做不到的。
这样的情况,就必然造成两种结果,使用者没有经过授权就必须全部停下来,这样的话是不是变成中国就成为了无音乐的世界?著作权人又不愿意被代理,他自己去打官司,这类官司的数目就是这个作品数乘以卡拉OK厅的总数,如此多的官司,必然极大消耗我国的司法资源。有人说实际上不会产生这个官司,这意味着没有得到授权的用户照样使用这个作品,这种公然的违法如果真的成为现实,著作权人的权利不但没有得到保护,还会给司法带来极大的风险。
修订草案中的第60条,似乎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做了延伸,但实际上对集体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这种延伸的门槛更高,范围更窄,而且对于权利人还有一条,就是声明不要集体管理的可以不要集体管理。第70条有一个规定,对于愿意尊重作者权利,愿意通过市场规则获得授权,愿意按照法律承担义务的使用者,而且他是在使用大量的作品,可以让他以正常价格获得授权。如果他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话他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比如对于卡拉OK厅里使用的作品,如果通过诉讼法院最低判赔偿500元,高的一万元,一个卡拉OK厅违法的话要承担高额赔偿数字,这让那些合法的经营者能够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非法的要付出高昂的代价。集体管理要让理性的权利人加入进来,集体管理还有一个基本的原则,进入集体管理组织以后作者和作品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特殊的权利人。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获得的报酬平均主义,有一家集体管理组织一年分的使用费,单个人高的有一百多万,少的只有几百块钱。
集体管理制度的出发点是保护著作权人,最终目的是平衡著作权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是著作权里面非常有效的机制,也是解决著作权市场乱象的制度。现在许多使用者不愿意接受这个制度,认为这个制度没有健全,没有付酬标准,但是按照现在第60条和第70条设计的话,作品的使用者就没有任何理由去进行违法的事情。
(编辑:子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