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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报]约束制度的力量与必要

时间:2012年04月25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郭青剑

  故宫博物院日前发出声明称,该院在职、离退休人员参加社会文物鉴定等活动时,应获得该院的书面授权,否则属个人行为,后果由其本人承担,该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在“金缕玉衣”和“汉代玉凳”等文物鉴定乱象丛生的当下,故宫的这一举措积极意义明显,可谓是带了一个好头。但面对“现在中国的收藏市场,95%的人用95%的钱买了95%的赝品”(有“收藏界深喉”之称的文化学者吴树在日前一场收藏论坛上如此表示)的惊人现实,仅仅有故宫这一个自我约束的例子还显然远远不够。根治当下的文物鉴定乱象,更需要的,是在整个行业建立行之有效的约束制度。

  不可否认的是,所谓“凭的是眼力,玩的是心跳”,文物鉴定收藏中发生错判在所难免,至少宋代以来就有许多国宝在真假之间争论甚至鉴定结论翻来覆去者并不罕见,这是由文物的特殊性和人类的认知限制所决定的。但这不能成为某些所谓的“文物鉴定专家”可以肆意鉴“伪”、“弄假成真”的借口。一次看错,是水平问题;连着看错甚至故意看错,可就是态度问题了。其实也好理解,在巨额的“鉴定费”、“评估费”面前,谁又能保证丝毫不动心呢?但是,所谓有得就有失,得了好处,就得承担风险,这从来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而要尽量降低甚至避免这个“风险”,靠鉴定者的职业操守、专业水准,肯定都不如靠实打实的约束制度见效快。

  在笔者看来,这样一项约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关键不外乎两点:事先的审核与准入,事后的追责与退出。具体说来,首先要建立鉴定者的资质认证体系和市场准入机制,改变现在谁都可以自封“鉴定专家”的现状,提高准入门槛。其次是要对鉴定者实行问责制度,一些人之所以敢于随意鉴定,就是利益高而风险小,要通过制定法律,让那些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由于重大过失作出虚假鉴定的机构或者专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理、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另外要建立行业的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对那些被多次证明缺乏鉴定能力并恶意扰乱市场的专家,必须强制退出。

  事实上,一些国家不仅在法律中规定了文物鉴定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权利、义务,而且明确规定,恶意鉴定并给交易双方造成损失的,将取消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并终身不得进入该领域。另外,公职人员不得从事私人鉴定。而我国尚未建立文物鉴定资格管理制度,鉴定资格准入和鉴定行为监管体制尚未确立,因此,一些受利益驱使的鉴定者随意开具鉴定证书的现象屡屡发生,从而使得“乱象丛生”成为人们对当前文物鉴定领域的常用评价也就不足为奇了。这种情况下,一味地纠结于鉴定者的素质、道德、信誉,其实于事无补,甚至鉴定者本人还会叫屈。就像这两天刚刚爆出的多家药企“毒胶囊”事件牵出的一些代言这些医药产品的明星一样,还会作无辜状地叫喊“选择这个代言的时候,产品所有证件都是齐全的”。虽然说矛头更应指向药企、药监等,但如果按照去年5月传出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所规定的,这些代言产品的名人作为“其他广告人”,只要从事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活动,对消费者、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这里,文物鉴定者和明星何其相似,说好听了是“食人之禄、忠人之事”,说白了就是“拿人手短,吃人嘴软”,还怎能不罔顾事实一味说好话呢?而如果有《广告法》修改草案这样的约束性制度出台,相信那些文物鉴定专家就不能不对自己的鉴定行为和结论三思而后行,由此,鉴定乱象才会尽量减少。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