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音乐人士表示——我的著作权还应我作主
国家版权局近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引发强烈关注,其关于音乐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条文更是在音乐界一石激起千层浪。4月11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与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在京召开媒体通气会,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联合“发声”,谷建芬、付林、刘欢、宋柯、卢建、小柯、周亚平等行业协会、唱片公司负责人及有关音乐人士表示——
我的著作权还应我作主
□ 本报记者 王新荣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之后,在整个音乐界引发巨大震动。不少著名音乐人表示,如果草案被通过,将对中国音乐产业的创新和发展造成巨大冲击。
4月8日晚,在第12届中国音乐风云榜颁奖礼上,身为音乐风云榜评委会主席的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首度向媒体发表对草案的意见,认为部分条款“严重剥夺了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和定价权”,并公开了一份包括高晓松、宋柯、林夕、张楚、小柯、许晓峰、陈珊妮、陈楚生、谭维维、尚雯婕、汪峰、GALA乐队等部分音乐人(团体)联手签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国家版权局发出的书面呼吁。
4月9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唱工委”)针对草案举行了紧急内部沟通会议,主要针对草案中以“46条和48条等配套条文,剥夺权利人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和议价权;以60条和70条等配套条文,通过各种免责条款剥夺著作权人本已脆弱的诉讼权”等进行探讨。
4月10日,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紧急召开了由学会领导、词曲作者等共同参与的会议,也就相关条款进行了深入讨论,并收集了广东、上海、四川、河南等分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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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国家版权局及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比如:“新法的相关规定更利于作品传播”,“可以有效防止音乐公司对作品的垄断”,“艺术应服务于人民、兼顾大众利益”等等,而正是这些解释和言论再度加剧了音乐产业相关从业人员的质疑。“我很想知道参与修法者,是否对音乐产业链的整体状况有最起码的了解,是否对音乐内容产业的运营规律有最起码的了解?”唱工委常务副理事长、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副主席、著名作曲家宋柯在4月11日的媒体通气会上,表达了对草案的质疑。会议现场,与会人员针对草案中涉及音乐行业的包括第46、48、60、69、70条等在内的部分条款,结合对音乐行业发展的数据和现状分析,提出了修改意见,传达了行业心声。
著作权处置不当,音乐工业原创力的根基就会倒塌
“我们的音乐队伍庞大,但组织力很小;队伍能量很大,但话语权很小;音乐市场很大,但健康系数很小;音乐产值很大,但音乐人的收益很小。”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主席付林以“四大四小”来描述音乐内容行业的现状,引发与会者强烈共鸣。
“给了钱,你就回家偷着乐吧。”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副主席、著名音乐人刘欢结合“获酬权”问题,从著作权人的角度直言他的担忧,“按照这样的逻辑,我们是在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还是营造一个金钱帝国?法律是出于保护人的尊严还是维护一个金钱社会的运转?”刘欢说,从草案整个法律条款来看,只要向版权局交了钱备了案,谁愿拿去怎么用都可以。“著作权人丧失了对自己的音乐作品起码的支配权,我们是不是应该活得有点尊严?”
“被网络盗版音乐打击得严重萎缩的音乐内容产业,依靠每年不到8个亿的产值,支撑着超过300个亿的无线和网络音乐市场,支撑着超过上千亿的卡拉OK市场,而音乐权利人得到的版权收益不足整个音乐产业的2%。”唱工委秘书长、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董事长卢建说,何况这8个亿的收入,有上万个作者、上千余计的歌手、几百家唱片公司和音乐公司来分配,每个人又能分到多少?
“《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三项人身权十几项财产权,说明著作权是私权,而草案删去原法中关于权利人特别声明后不得随意使用的条款,增加专门针对录音制品的第46条,配合第48条,变著作权人的‘私权’为某个组织变相垄断的‘公权’。”宋柯说,当权利人(包括创作者、歌手、音乐制作公司或版权公司)徒有50年合法保护期,却丧失了许可权和定价权。可以想见的结果是:山寨歌曲满街飘扬,山寨歌手到处跑场,各种“刀郎”、“阳刚”们在分化着本来就不繁荣的音乐市场。长此以往,“作者不愿意写好歌、歌手没动力努力把歌唱红,音乐公司不愿意投资录音和市场推广,版权公司不去寻求最佳的渠道合作方,音乐工业原创动力的根基就会倒塌!”
对此,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理事小柯坦言,看到《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他一夜未眠,不知道自己以后该做些什么。小柯说,好的音乐,是创作者没日没夜用生命换来的,如果被堂而皇之地剥夺了你所有的权利,情何以堪?
(编辑: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