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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出台我国非遗保护步入有法可依阶段

时间:2011年02月28日 来源: 作者:董大汗

    2月25日,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说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就在这一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6章45条,分别为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行为。该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如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于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还进一步明确,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此外,学校应当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境外组织或个人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这一系列规定无不令广大关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士击节叫好。

    “作为我国文化领域继文物保护法之后的又一项重要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对该法给予了高度评价。她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多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相联系,而城市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对传统文化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必要的,立法是必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以及相关法律责任,都做了原则性规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违法有责,拥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很多方式,但是最重要的方式是立法保护,也就是说立法保护是最根本的保护方式。”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表示,为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规定,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建立国家四级名录保护体系、加强传承人保护等一系列重要举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进程中,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依存的社会环境日益狭窄,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大量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流失。同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特别是立法滞后,保护工作无法可依。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根本性的依据,使经费投入、传承人扶持等得到有效保障,会有力地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水平。

    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王文章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对建立完善传承人保护的长效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将继续彰显代表性传承人的重要地位,加大对传习活动的扶持力度,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后继有人。今年,文化部将开展第四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审工作;启动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通过深入调研,出台实施生产性保护的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对学艺者、继承者的助学、奖学等激励措施,逐步建立起长效的传承机制。

    据介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始于1998年,当时,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等地的民间艺术之乡、传统工艺、民间艺术现状深入调研后,向文化部提出了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2002年8月,文化部经过反复论证研究,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逐渐取代民族民间文化的传统概念。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了更好地与国际公约接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立法专门小组,决定由文化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送审稿)》,并于2006年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10年6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今年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据悉,这部备受关注、呼吁已久的法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编辑: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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