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宣部、文化部11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2年上半年之前全面完成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任务。
《通知》要求,除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少数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院团外,其他国有文艺院团(不含新疆、西藏地区)都要转制为企业。
《通知》强调,要加大对转制文艺院团的资金扶持力度。转制前由各级财政安排的正常事业经费,转制后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拨付。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对转制文艺院团重点产业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分批为县级转制文艺院团配备流动舞台车、交通车,资助转制文艺院团更新设备、改善排练和演出条件。鼓励探索以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转制文艺院团加快发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向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务的转制文艺院团倾斜。
《通知》指出,要全力保障转制文艺院团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对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退休待遇差,要通过多种方式妥善予以解决。要充分尊重演职人员的择业意愿,拓宽转岗途径,加强转岗培训,经考核可充实到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也可安排其从事艺术普及工作。经协商一致自谋职业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鼓励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的股份制改造。
《通知》提出,今年下半年,中宣部、文化部将联合开展对地方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的督察。2012年上半年,将对各地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