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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票看电影不是花钱买罪受

时间:2010年11月30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李 博

    日前,西安观众陈晓梅因对电影《唐山大地震》放映之前长达12分钟的贴片广告忍无可忍,将西安保利博纳影城和影片发行方告上法庭,并胜诉。陈晓梅不是个例。在全国4000余块大银幕前,还坐着无数个烦不胜烦的“陈晓梅”,碍于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他们并没有诉诸公堂,却往往会在漆黑的影院中发出阵阵嘘声表示不满。

    这一幕场景,让人不禁想到坐在电视机前观看被广告切成N段的电视剧时的感受。可是,坐在电视机前,尚有换台的权利,而坐在电影院里人们只有忍受的资格。真是“花钱买罪受”。

    与坐在家中收看电视不同,首先是观众花钱买票观影,影院无权将广告硬塞给观众;其二,与观看电视的随意性不同,观众在观看电影时,精神必须更加集中。然而,贴片广告却往往会扰乱观众的注意力。其三,观众在观看电影之前,一般都会对影片有着某种期待。比如《唐山大地震》,就是一部描写骨肉亲情,展现灾难中人性光辉的影片。观众在电影开始之前,一定希望能通过影片获得某种感动。然而,在一段段炫人耳目、充满喜感的贴片广告率先映入观众眼帘的那一刻,他们的观影期待势必会受到影响甚至破坏,对影片的整体感受亦会随之大打折扣。

    尽管贴片广告充斥各级影院,但广告额的大部分其实都回流到了影院自身以及当地代理公司手中,片方所得到的仅是九牛一毛。通过陈晓梅一案我们可以发现,安排大量贴片广告的并不是《唐山大地震》的版权方,而是作为放映方的西安那家影城。根据广电总局2004年关于贴片广告管理的文件精神,“影院不得未经影片版权方同意搭载贴片广告”,很显然,影城由于利益驱动,违背了这一精神。更为严重的是,一旦观众购票入场,影院就和观众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而影院强迫观众观看贴片广告的行为,无疑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希望通过这一案件,我国的电影放映方能越来越懂得尊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影院的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出现。

    一部电影的制作者、发行者和放映者与其绞尽脑汁地为影片拉广告、创收入,倒不如脚踏实地地将影片拍摄得更精彩一些,把影院布置得更舒适一些,让票价再低廉一些,争取把更多的观众吸引进电影院,让他们能心甘情愿地掏钱看自己喜欢的电影——这样一来创造出的经济效益,说不定会比引来骂声一片的贴片广告高出多少倍。千万别让贴片广告的“钱途”误了影片的前途。

(编辑: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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