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出现过众多深深影响了几代人的经典艺术作品,而《长征组歌》无疑就是其中之一。然而,问世近半个世纪后,两位著名的军旅音乐家却因为这部作品的署名而走上了法庭。11月6日上午,在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原告李遇秋状告唐诃、中国合唱协会侵犯名誉权一案开庭。原告要求二被告在《合唱通讯》中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庭审的焦点集中在原告当时所担任的“编合唱”工作是否应该和创作主旋律的工作同样被视为这部经典作品的作曲工作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上。
今年79岁的李遇秋诉称,他系《长征组歌》作曲者之一,被告唐诃2008年2月在《合唱通讯》总第44期发表题为《1965年版〈长征组歌〉诞生的过程》的文章,在该文章中被告称:《长征组歌》是由他和另外二人创作的。《合唱通讯》是中国合唱协会所属的内部刊物,该刊物在歌曲创作行业中影响力很大。被告文章在《合唱通讯》上一经发表后,就在歌曲创作行业中产生了很大反响,使很多歌曲创作人士误认为李遇秋虽为《长征组歌》的创作人之一,但实际上没有参加《长征组歌》创作。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同时被告中国合唱协会在对被告唐诃在其内部通讯上发表内容严重失实的文章时,未尽审查义务,致使该文章在歌曲创作行业内广泛传播,因此被告中国合唱协会也是侵权行为人。由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并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唐诃的代理人表示,在《1965年版〈长征组歌〉诞生的过程》中关于《长征组歌》主旋律创作情况的介绍都是属实的。文章中已经写明,为《长征组歌》进行作曲时,最初确实是生茂和原告。当时两人分工是生茂写前六首,原告写后四首。后来,生茂写完自己那部分曲子后,原告仅完成了一首。这时原告说自己还是配器吧。而这一首后来也没有用。于是,生茂继续创作其余部分。后来,唐诃也加入了主旋律的创作。他表示,参与最后定稿的《长征组歌》主旋律创作的只有被告和生茂、晨耕三人。无人否认原告确实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创作过程中,“在不在”和所创作出来的作品“用没用”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原告表示,被告在文章中称,被告和生茂、晨耕三人在一起用了三个多月的时间来讨论、创作,还说当被告参加创作时只有生茂、晨耕在,文章中在介绍原被告和生茂、晨耕赴杭州向肖华将军汇报创作情况时,称原告是作为伴奏去的。他说,肖华将军的夫人、秘书还健在,他们完全可以证明自己是作为作曲去的。当时,由于自己创作的那一部分没有被采用,生茂对自己说“我写旋律,你编合唱吧”,从此自己就开始编合唱。但写旋律、编合唱都是作曲。而且在主旋律创作期间,自己也参与了多次讨论,并就主旋律的完善提出了修改意见,自己的意见也有很多被采纳,例如,《长征组歌》中川江号子的使用就是来源于自己的主张。
在法庭上,原告还拿出了1966年《长征组歌》演出时的节目单和北京军区战友歌舞团排练时的材料证明自己的作曲身份。
中国合唱协会方面表示,原告李遇秋和被告唐诃都是我国音乐界的前辈,自己的刊物对他们的作品都是信任的,而且自己对于稿件内容而言,只负责对大的原则进行把关,对于文章中涉及艺术本身的具体争论,尊重作者的意见并公布出来引发讨论才是媒体的责任之所在。庭审后,法官表示本案将择期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