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影视公司与另外一家传媒公司合作拍摄电视剧《网球女将》,后影视公司认为传媒公司没有如期开拍,起诉要求传媒公司返还启动资金。最终,丰台法院根据开机仪式认定该剧已实际开拍,没有支持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影视公司和传媒公司为双方合作拍摄《网球女将》签订协议,约定:“传媒公司承诺《网球女将》保证在2007年10月1日前开机拍摄;如传媒公司不按承诺准时开机拍摄《网球女将》,必须在15日内无条件退回10万元给影视公司。”
8月25日,传媒公司在国家体育中心外举行了《网球女将》开机仪式,并为该剧进行了相应的拍摄和宣传活动。但是到了11月,影视公司却以传媒公司未按双方约定于10月1日前开机拍摄电视剧《网球女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10万元启动资金。传媒公司辩称,《网球女将》已于2007年8月25日正式开机拍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传媒公司及合作方山西电影制片厂在国家广电总局同意对《网球女将》进行备案并公示后,举行了开机仪式并进行了相应的拍摄及宣传活动,应当认定为已经实际开机拍摄。据此,判决驳回了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影视公司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丰台法院的判决。